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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文中简称为“《解释》”】一、97《刑法》所设定的标准滞后
【旧标准】1、起刑法点为5000元 → 已经严重滞后;2、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 → 十年以下刑罚的数额空间小导致上宽下窄的尴尬。
二、《刑(九)》对贪污、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的修改
【新标准】采用“数额”或者“数额+情节”: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三、贪污贿赂司法解释的逐条解读
【0】《解释》的俯视图
第1~3条:贪污、受贿定罪量刑的数额及情节标准第4条:贪污、受贿罪的死刑适用原则第5~11条:挪用公款、行贿等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第12条:明确贿赂犯罪对象 “财物” 的范围第13条: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的认定第14条:行贿罪从宽处罚适用条件的理解第15条:多次受贿的数额计算第16条:贪污、受贿犯罪故意的认定第17条:受贿同时构成渎职犯罪的处理第18、19条:贪污贿赂犯罪的经济处罚第20条:施行时间2016.4.18 【1】贪污、受贿定罪量刑的数额及情节标准(第1~3条)
——数额标准——
【数额较大】或【较重情节】 【3万-20万】或【1万以上不满3万 情节】→ 三年以下 【数额巨大】或【严重情节】【20万-300万】或【10万以上不满20万 情节】→ 三到十年 【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300万以上】或【150万以上不满300万 情节】→ 十年以上或无期或死刑
——情节标准——
贪污罪的定罪量刑情节
第一项
特定款物包括两类:①本项所列明的九种,②“等”;
关于“等特定款物”的认定,法院将从严把关:其一,与前面列举的九种款物具有同等社会价值,其二,需征求上一级的意见。具体从事项重要性、用途特定性以及时间紧迫性等方面进行判断。
第二项
所受党纪、行政处分事由有所限定,明确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三种具体职务违纪违法行为。以确保相对一致性。
第三项
“故意犯罪”侧重于主观恶性。“刑事追究”包括受到刑事处罚的和没有受到刑事处罚的,没有收到刑事处罚的包括较轻的刑事犯罪有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等处理措施。例:实践中受过刑事追究的仍有担任公职特别是在国家出资企业任职的情况,且由于工作衔接等原因受过刑事追究的未必都进行过党纪、行政处分。
第四项
不要求赃款赃物全部或者大部分用于非法活动,但用于非法活动的赃款赃物数额需要达到一定程度。
第五项
综合行为人认罪悔罪态度和损害后果。
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情节
第一项
“多次”一般是三次以上。包括对同一请托人索贿三次以上,也包括对不同请托人累计三次以上。没有时间限定。凡是基于具体职务行为索要贿赂的,均应一并纳入犯罪处理。法院会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目的、索贿事由、对象等进行具体认定。例如:基于一笔款项10万元的索贿目的经多次索要才陆续得逞的,不宜认定为多次索贿。
第二项
从损害结果的角度,受贿罪存在三种情形,分别是:·收受财物后未实施相关职务行为;·收受财物后正常履职;·收受财物后违法行使职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三种情形正是本项)
能否与本《解释》第十七条所明确的与渎职罪“数罪并罚”进行重复评价?仍存在争议,下面会聊到。
第三项
即买官卖官;不要求实际谋取,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中任何一个阶段的行为均应认定为本项规定的情形;职务“调整”包括职务的平级调整,但离职、退休等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公职身份的调整一般不宜认定为这里的职务调整。
另外
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也属于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情节。——关于前三款的两个问题——“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等类似表述,主要解决的是入罪和升档量刑的门槛问题。对于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五十万元、具有从重情形的,同样适用该档法定刑规定,实践中要注意避免此种情形下数额接近二十万元的就应当在该档法定刑的上限量刑的简单化理解。
图一:由法条字面意思得出↓↓
图二:由法条实质含义得出【情形1】加重量刑情节与定罪事实能否同时评价?
加重量刑情节: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第三项)定罪事实:同时构成受贿罪和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犯罪的,出刑法另有规定外,以受贿罪和渎职犯罪数罪并罚。(《解释》第十七条)最高院:源于“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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