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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异议处理暂行办法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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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苏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异议处理暂行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以下简称抽检)异议处理工作,提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异议处理效率,保护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和其他法律、规章,以及《 \o 市场em监管/em总局办公厅em关于进一步/em规范em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em 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组织或实施抽检的本省各级监管部门(以下简称抽检部门)提出的抽样过程、检验结论和样品真实性异议处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异议处理是指监管部门对抽检异议的申请受理、材料审查、调查取证、组织复检、作出认定等行为。 第四条 受理异议申请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受理部门)采取审核或复检的方式对抽检异议作出结论。 第五条 异议处理遵循合法、规范、科学、高效的原则。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抽检部门负责本级抽检的异议处理工作。抽检部门的上一级监管部门也可以受理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提出的复检申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或实施的抽检,其异议处理由省级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住所地的监管部门负责异议有关事项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情况应当及时向受理部门通报。 第七条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抽样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在抽样完成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其他异议应当自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申请。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 第八条 提出异议审核申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异议处理申请书; (二)与异议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受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提出复检申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以下与提出异议审核申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并称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复检申请书; (二)受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向抽检部门的上一级监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时,还应补充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第十条 申请异议人员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定代表人和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第十一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受理部门提出的期限内补正,补正期限不超过7个工作日。逾期不补正或补正不全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受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异议审核申请材料,以及监管部门对异议相关事项的现场调查取证材料进行审核,作出审核结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技术评审、论证或提请上级监管部门指导。 第十四条 受理部门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内作出异议审核结论。情况复杂的,在期限届满前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样品真实性或抽样过程有异议的,20个工作日; 检验结论有异议的,30个工作日内。 下列时间不计算在异议审核期限内:   (一)受理部门异议审核过程中因技术评审或者论证所需时间;   (二)其他监管部门协助调查所需时间。 第十五条 受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异议受理情况及异议审核结论通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监管部门,申请人住所地的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异议审核结论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 复检结论合格或异议审核结论为不予采信初检结论,且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住所地的监管部门应当终止对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调查处理;维持初检结论或发现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继续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异议结论作出前,不得停止封存库存不合格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合格食品,召回不合格食品等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措施的义务履行。 第十八条 申请人在异议审核结论作出或复检机构开始复检样品前自愿撤回异议申请的,经受理部门同意,可以撤回。申请人撤回异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异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十九条 异议处理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的从重情节: (一)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异议申请、调查中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 (二)调查证据证明不合格食品来源为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生产的; (三)被抽检的食品经营者未履行食品进货验收、索证索票义务,导致提出样品真实性异议的不合格食品无法追溯来源确认食品生产者的。 第二十条 异议调查中,发现抽样、检验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监管部门应当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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