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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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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管理,提高 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预算法》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 〔2015〕230 号)等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是指中 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江河湖库整治、水系连通等水生态文 明建设与水资源节约保护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负责管理。水利 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的编制和项 目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和 加快预算执行等相关工作。财政部负责复核资金分配方案并 下达资金,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水利部门负责具体编制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 实施方案和项目审核 ,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做好项 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等相关工作,督促专项资金使用部门 (单位)加快预算执行,确保建设任务按期完成。地方财政 部门参与专项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实施方案编制及项目审 核,会同同级水利部门分解下达资金,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 1 具体部门(单位)和具体项目,组织做好资金管理等相关工 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一)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主要用于中小 河流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穿堤建筑 物建设、拓宽整治及生态修复等。 (二)小型水库建设。主要用于列入相关规划的新建小 型水库工程建设。 (三)江河湖库水系连通。主要用于江河湖库调水引流、 清淤疏浚、涵闸修建及改造、生态护坡护岸、水生态系统保 护与修复工程建设。优先支持水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区域的江 河湖库水系连通。 (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主要用于水资源监控能力建 设、水量水质监测仪器设备购置等。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移民征地、城市景观、人员补贴、交 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以及楼堂馆所建设等支出。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对党中央、国 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任务以及部分通过项目法分配的支出 采取定额补助,具体如下: (一)用于中小河流治理及重点县综合整治、水资源节 约和保护的支出部分,采取因素法分配。其中,建设任务的 权重占 50% ,以水利部、财政部确定的规划建设任务为依据; 绩效因素的权重占 50% ,以财政部、水利部绩效评价结果或 2 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为依据。 (二)用于小型水库建设的支出部分,按照全国抗旱规 划及有关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任务,定额安排补助资金。 (三)用于江河湖库水系连通的支出部分,按照突出重 点、合理布局、目标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采用项目法分 配。 第六条 采用项目法分配的资金,由水利部会同财政部 发布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主体、申报范围和申报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水利、 财政部门联合向水利部、财政部报送项目申请文件 ,并抄送 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 )。专 员办审核驻地省级水利、财政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提出审 核意见和建议报送财政部。水利部综合考虑专员办意见,通 过专家评审、集体决策、向社会公示等程序,择优确定项目, 并参照相关项目补助标准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财政部。 第七条 财政部会同水利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 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八条 专项资金预算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按法定程序下 达。财政部应当在上年 10 月 31 日前将专项资金预计数提前 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并于当年在全国人大批准中央预算后 90 日内下达完毕。 安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水利部直属单位的专项资金, 分别纳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部预算,按照有关规定执 3 行。 第九条 结转结余的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 法》和其他有关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纳入国家相关规划的项目,地方采用先建后补方 式开展项目建设的,可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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