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4:中外历史上的法制建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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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4 中外历史上的法制建设 视角1 古代史上的法制建设 1.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概况 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是自然经济的产物。 (1)中国早期法制,一般指夏、商、西周及春秋时期的法制,是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法律是不公开的。西周时期形成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以及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区分故意和过失等法律原则。这是具有当时世界最高水平的法律制度。 (2)春秋以后,中国开始有了向社会公布的成文法。战国时期,以成文法为主体的新的法律体制开始在更大的范围内确立,其中魏国李悝制定的《法经》就是当时法制变革的代表性成果。 (3)秦汉时期,中国古代成文法律体系全面确立。秦代及汉初的法律制度带有明显的法家色彩。汉武帝以后,法律制度儒家化。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得到发展。隋唐时期,中国古代法制走向成熟。宋元时期继续发展,明清以后逐渐衰落,未能走上近代化道路。 总之,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糅合了法家、道家、阴阳家学说的精华,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维护纲常礼教成了封建法典的核心内容,适应了君主专制统治的需要。 2.罗马法发展的原因和基本特征 (1)发展的原因 ①为巩固统治,维护奴隶主贵族的利益,为其统治提供法律依据。 ②随着罗马共和国的建立和罗马对外征服地区的扩大,仅适用于罗马内部的公民法无法适应新的变化。 ③罗马统治者的高度重视和法学家的积极配合。 ④平民与奴隶主贵族的不断斗争。 ⑤罗马人普遍信奉自然法思想(如理性、自由、平等、正义等)。 (2)基本特征 ①从地位上看: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最早的系统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是西方政治文明的起源之一。 ②从形式上看:体现出与时俱进的特点。 ③从内容上看:维护了罗马公民乃至自由民的社会地位,调整了财产关系,规定奴隶制度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具有时代性;内容丰富、体系完善,涉及政治、经济、思想等众多领域。 ④从作用上看:是维系帝国和巩固统治的强有力工具,对后世影响深远。 ⑤从局限性上看:体现出帝国统治者的意志和要求,对于被统治者而言,不可能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其实质是维护奴隶主利益的工具,属于奴隶制法律体系。 3.中国汉律与罗马法的不同 汉律 罗马法 “汉承秦制”,由秦律发展而来 吸收了其他民族的法律制度;由习惯法到成文法 重刑法、轻民法;强调皇权至上,重视加强君主统治 重视民法,重视个人权利和私有财产,提倡法律面前公民人人平等 儒家经义成为法理基础(封建礼教与法律结合,礼刑一体) 以自然法(人生而平等、天赋人权)为核心理论 相对封闭和保守 适用于罗马境内一切自由民,具有开放性 加强了君主统治权力;对后世有一定影响 稳固了罗马帝国的统治基础;成为近代法制的渊源 视角2 近代史上的法制建设 1.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 (1)内容 ①限制了国王的立法权、财政权、司法权和军权等。 ②保证议会的权力。 ③确立了“议会权力至上”的原则,国王逐渐“统而不治”,标志君主立宪制确立。 (2)局限性:没有解决国家行政的决策和执行问题。(责任内阁制的形成才解决此问题) (3)《王位继承法》:1701年,为进一步限制王权,议会有权决定王位继承和任命法官问题——巩固了君主立宪制。 2.美国1787年宪法 (1)内容 ①联邦制原则:成立一个强有力的联邦政府,包括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同时宪法让各州保留了一定的自主权。(中央与地方关系;联邦制意义: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②三权分立原则: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分别由国会(参、众两院)、总统和最高法院行使,又互相制约。 ③人民民主原则:规定总统和国会议员都由选举产生,总统和议员实行任期制。 (2)特点:体现“分权与制衡”的原则。(制约与平衡) (3)两大局限性 ①宪法没有规定废除奴隶制度,这是它反民主的表现。宪法不仅没有否定奴隶制度,而且在分配众议院各州代表名额时,黑人人口按3/5折算。 ②宪法没有提到保证人权问题。相反,宪法明文规定了保留奴隶制和种族歧视的条款,将黑人、印第安人、妇女排除在人权保护之外。 3.法国《人权宣言》和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 (1)《人权宣言》 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它以美国的《独立宣言》为蓝本,采用18世纪的启蒙学说和自然权利论,宣布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肯定了言论、信仰、著作和出版的自由,阐明司法、行政、立法三权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等原则。 (2)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的内容 ①行政权:行政权归于总统。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军队最高统帅,由参议院和众议院联席会议选出,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经众议院同意有权任命内阁;经参议院赞同有权解散众议院。总统任期七年,可连选连任。 ②立法权:立法权归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两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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