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行政处罚依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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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 填报部门(公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规委) 填写人: 责任主体 序号 处 罚 项 目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依 据 处 罚 内 容 处罚 起数 处 罚 总金额(万元) 建 设 单 位 1 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 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3 施工图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4 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5 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 《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6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 《质量条例》第六十九条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7 工程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 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 或将不合格的工程按合格验收 《质量条例》第五十八条 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8 工程竣工验收后没有及时办理备案手续 《质量条例》第五十六条 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9 未按规定移交工程项目档案 《质量条例》第五十九条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小 计 勘 察 单 位 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小 计 责任主体 序号 处 罚 项 目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依 据 处 罚 内 容 处罚起数 处 罚 总金额(万元) 设 计 单 位 1 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2 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3 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 《质量条例》第六十三条 《设计条例》第四十条 1.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小 计 施 工 单 位 1 不按设计图纸施工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2 违反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3 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质量条例》第六十四条 1.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2.负责返工,并赔偿造成的损失; 3.责令停业整顿; 4.降低资质等级; 5.吊销资质证书。 4 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未对有要求和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 《质量条例》第六十五条 1.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责令停业整顿;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5 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 《质量条例》第六十六条 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小 计 责任主体 序号 处 罚 项 目 对 责 任 单 位 处 罚 处 罚 依 据 处 罚 内 容 处罚起数 处 罚 总金额(万元) 监 理 单 位 1 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条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2 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质量条例》第六十七条 1.没收违法所得; 2.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3.降低资质等级; 4.吊销资质证书。 小 计 合 计 注:1、统计数据仅限于按本表内处罚依据进行处罚的事项。 2、尚处于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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