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职业病诊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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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网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批准工作程序》 的通知 各市、县(市)卫生局,柳铁、柳钢、平果铝卫生处,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批准工作程序》已经修订,现将在广西卫生信息网()和广西卫生监督网(/)发布,原《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开展全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历质和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审批工作的通知》(桂卫法监[2004]90号)文附件有关内容与本次发布不相一致的,以本次发布的为准。 请各市、县(市)卫生局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所属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和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批准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2.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和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批准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资质审定条件 4.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批准条件 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批准条件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申请表 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申请资料接收单 8.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资质和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申请资料未予受理通知书 9.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单位整改意见通知书 10.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续展申请表 1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资格年审申请表 1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变更申请表 抄送:各有关厂矿医院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审定和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资格批准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 委员:高 枫 自治区卫生厅厅长 副主任委员:谭明杰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韦 波 自治区卫生厅副厅长 委 员:欧 波 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主任 刘 莉 自治区卫生厅法监处处长 林桂新 自治区卫生厅疾控处处长 梁 远 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处长 李侯健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所长 葛宪民 自治区职业病防治研究所所长 董柏青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办公室主任:于家新 自治区卫生厅助理调研员 办公室副主任:沈文高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副所长 办公室成员:林 霞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许可审查科科长 陆有荣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科长 晏吉英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监督四科科长 屈国新 自治区卫生监督所监督三科副科长 附件2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和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批准工作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第一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和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资格批准申请材料由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负责统一受理。 第二条 申请机构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或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有效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仅限申请职业病诊断、职业健康检查资格用); (五)放射工作相关卫生许可证件(复印件,仅限申请放射防护检测与评价资质用); (六)申请机构简介; (七)主要技术人员工作简介及一览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职称、所在科室、从事工作及年限); (八)职业卫生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九)实验室及工作场所有关资料(实验室资质和能力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相关仪器设备清单(包括名称、型号、技术参数、性能、用途、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结果等); (十)曾经完成相关工作的总结报告; (十一)自治区卫生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和职业病诊断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格申请表》等申请书格式文本,可向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许可审查科索取或从广西卫生信息网()和广西卫生监督网(/)下载。 第四条 申请资料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一式三份,另提交电子版(光盘或磁盘)一份。填写的各项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有申请资料原件应加盖申请机构公章,复印件应当清楚,与原件完全一致,并在首页右上角位置标注“经核实,与原件相符”字样后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第五条 申请资料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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