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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与监管
■徐明
第三方支付是电子商务交易的核心环节,使得买卖双方能够在更安全的环境下完成网络交易。但是,第三方支付公司的主体资格、资金吸取、网络犯罪等方面仍然存在不可回避的问题。如何减小这些机构产生的风险?如何保证巨额资金的安全?如何防止利用第三方支付网络犯罪?这些都需要政策的监管,使电子商务行业朝着更健康、更安全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法律风险;政策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69X(201003—0080-03
徐明(1986一,上海人,上海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上海201204
一、第三方支付的现状
第三方支付,是指一些和国内外银行签约、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第三方独立机构提供的交易支持平台。在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达、进行发货;买方检验物品后,就可以通知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
根据艾瑞咨询预估数据显示.2008年网上支付交易额达2743亿元,增速高达181%。高效低价的网上支付在经济危机中优势凸显,三大成长空间预示未来整体行业仍将保持高速发展。从各方数据均可看出,建立在互联网络上的电子商务迅速发展。在信息流、物流等大部分方面已经得到较好地解决,第三方支付成为了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因素。行业领头的“支付宝”、“财付通”、“银联电子支付”、“快钱”这四家支付企业的市场交易总额占到了支付市场交易总额的80%以上。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及赔付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电子商务的购买信任危机,并借助电子商务市场得以迅速地发展。
越来越多的电子商务网站携手第三方支付平台为其解决网上支付的难题,第三方支付方式正成为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应用之一,在电子商务法尚未完善时,分析第三方支付存在的法律问题以及有关8D丽部门如何监管成为了不可回避的话题。
二、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
(一主体资格和经营范围的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二条规定:“商业银行是依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评判一个企业是否具有银行性质的一个重要标准是其是否能够经营存贷款和货币结算业务。第三方支付从实质来看,所从事的存贷款和货币结算业务并不是独立业务,而是以电子交易为基础的交易环节,因此第三方支付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银行主体资格。
在大多数第三方支付平台中,除支付宝等少数几个支付平台并不直接经手和管理来往资金。而是将其存在专用账户,其他公司大多代行银行职能。可直接支配交易款项,这就可能逃避有关部门的监管。而越权调用交易资金,形成资金安全隐患,并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本质上属于金融服务中的清算结算业务,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只有商业银行才能许可从事该项业务。据估计目前我国提供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的机构已不下五十家,绝大多数是非金融机构。
(二资金孽息归属的风险
电子商务属于我国的民商事领域,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原物所有权人有权取得孽息。原物
万方数据
第三方支付的法律风险与监管
所有权移转.孽息的所有权应同时移转。在买卖双方交易过程中。应当以合同法来适用此交易过程,第三方支付起了保管方的作用,我国合同法对保管人的规定“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孽息归还寄存人”,而第三方支付在服务协议明确“本公司无须对您使用支付宝服务期间由本公司保管或代收或代付的款项的货币贬值承担风险.并且本公司无须向您支付此等款项的孽息”.这与我国合同法有所违背。但从意思自治的角度看,如果用户同意了此条款,可以理解为将孽息默认赠予第三方支付公司,在民商法中的通常情况下约定的效力也大于法定。
第三方支付平台利用资金的暂时保管,在交易过程中约束和监督了买家和卖家。当买方把资金划人第三方的账户.第三方就将起到了资金保管人的作用,资金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资金的所有人仍然是买方。当买方和卖方达成某笔交易,买方收到商品,通过第三方向卖方付款时,此时款项的所有权应仍属于买方所有。直至款项进入卖方账户,或者买方确认付款后,所有权才转为卖家。可以看到,第三方作为款项的占有人。始终不具备对资金的所有权,只是保管的义务。随着将来用户数量的增长。这个资金沉淀量将会非常巨大。据粗略估算,每天滞留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资金至少有数百万元,第三方支付公司将可以取得一笔定期存款或短期存款的利息。利息的分配是在第三方支付公司和买方间,还是作为第三方支付公司应得收益的一部分,就成为一大问题。
(三交易隐蔽性可能造成的犯罪风险
2008年在网上广为流传的《看牛人用信用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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