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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与国际物流相关的贸易业务
第一节 交易磋商和合同签订
本节主要涉及的问题
交易磋商的含义
交易磋商的基本环节
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思考案例
1. 某年 , 英国的北方航空公司欲向加拿大丹尼斯仪表公司出售一架水陆两用飞机。 6月25日 , 北方航空公司发出了以下电报 : 确认售与你方一架格拉象德飞机 , ……如接受我方条件 , 请汇
加拿大的买方复电如下 : 今确认收到你方电报 , 我方欲购买格拉象德飞机一架 , 条件可以按你方电报的规定……已汇交你方银行5000英镑……请确认并发货。
然而 , 卖方在收到电报后没有回电 , 却以较高的价格把飞机卖给了第三者。丹尼斯仪表公司于是起诉。在这个案例中 , 买卖双方之间发盘与接受是否构成合同关系。请运用所学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谈谈你的看法。
答: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 , 一个有效的发盘一经有效地接受 , 合同即告成立。在该案例中 , 北方航空公司发出的电报可以被视为一个发盘 , 而丹尼斯公司发出的回电则可以被视为一个接受的通知。在以上案例中 , 首先我们可以根据《公约》判定 , 卖方发出的发盘是一个有效的发盘 , 因为它具备发盘有效的三个条件。
(1) 它是向一个特定的人发出的。在该案例中 , 这个特定的人就是加拿大的丹尼斯公司。
(2) 发盘人在发盘中明确地表明了订立合同的意思。在该案例中 , 北方航空公司在其发盘中声明 , “如接受我方条件 , 请汇5000英镑。” 这句话可以被理解为 , 如果对方汇来5000英镑 , 发盘人就将接受 , 并且按照其发盘所承诺的内容采取行为。 清楚地表明了其订约的意思。
(3) 发盘的内容十分确定。在发盘中 , 卖方提到了 我方条件 , 显然在电报被省略的内容中 , 发盘人还提到了其他的主要交易条件 , 可以说内容是十分确定的。所以 , 总的来说 , 发盘人所发出的是一封有效的发盘信。
同样 , 根据《公约》的解释 , 丹尼斯公司的作出的接受也是有效的 : ①接受是由受盘人 , 即丹尼斯公司作出的。②丹尼斯公司在接受时采取了书面的声明方式。 ③在回电中 , 丹尼斯公司接受了发盘中的所有条件 , 并按发盘的规定采取了行动。④接受的通知迅速地到达了发盘人的手里。而且发盘人并未对到达的时间提出相反的意见。
所以 , 根据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 ,这两家公司相互之间的电报联系已经形成了它们之间的有效的合同关系 , 电报的内容应对其发出者构成法律约束 , 要求他们都要执行电报的内容。根据案例 , 北方航空公司应该按照其在发盘中所承诺的行为 , 向丹尼斯公司出口飞机。
2. 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 , 我方于周一上午 10 时 , 以自动电传向美商发盘。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 500美元 CIF 纽约 , 但我方工作人员由于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 500元人民币 CIF纽约。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 : ①如果是在当天下午发现问题 , 应如何处理 ? ②如果在第二天上午 9 点发现 , 客户尚未接受 , 应如何处理 ? ③如果在第二天上午 9 点发现 , 客户已经接受 , 应如何处理 ?
答:答:(1) 如果是在当天下午发现 , 我方最好的选择办法是尽快撤回发盘 , 并使撤回通知早于或同时到达
受盘人 , 使受盘人无法接 受该项发盘。
(2) 如果是第二天上午 9 时发现 , 客户尚未接受 , 则我方要想撤回发盘已不可能 , 只能撤销发盘 , 并将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以前送达受盘人。因为按《公约》规定 : 在合同签订之前 ,如果撤销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发盘人, 发盘得予撤销。
(3) 如果第二天上午 9 时发现 , 但客户已接受发盘 , 则等于交易已经成立 , 双方都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双方在合同正式签署前 ,我方可与外商协商允许、我方更正错误 。 具体措施有 : 提供最近与其他客户的成交证明 , 确系报错 , 请对方原谅 ; 为对方提供额外便利的条件或凭个人私交等 , 争取对方同意我方更正错误。如对方拒绝我方的请求 , 则我方只能引以为戒。
3.我国某工艺品公司向法国某公司去电:“报价玉雕一件 ,1 万美元”,货款用电汇方式在 3 日内预付给我公司。 法国公司复电 : 接受 , 已将 1 万美元货款汇到你方银行 , 该款在交货前由银行代为保管。 问合同是否成立 ? 为什么 ?
答:合同不成立。因为 :
中国和法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 , 双方对此均未排除或保留 , 故本案适用《公约》。
(2) 根据《公约》的规定 , 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 , 即为拒绝该项发盘并构成还盘。但是 , 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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