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秘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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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20 20 × 20 法律文秘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构建 摘要: 高职法律文秘专业旨在为法律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基层政府培养既懂法律又具有文秘技能的应用型复合人才。但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存在很多弊端,已经越来越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由此造成所培养出来的人才创新能力不强,缺乏勤于思考、敢于怀疑、勇于创新的思想和能力。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对人才培养模式进行改革。本文基于此出发点,对于高职院校法律文秘专业如何培养创新型人才提供了思路探索。 关键词: 创新型;高职;实践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尤其强调要把发展自主创新能力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这既是适应目前阶段我国经济发展内在规律的战略举措,又是推进“中国梦”得以实现的关键助力。2005年7月29日,我国著名科学家钱学森向温家宝总理进言:“现在中国没有完全发展起来,一个重要原因是没有一所大学能够按照培养科学技术发明创造人才的模式去办学,没有自己独特的创新的东西,老是‘冒’不出杰出人才,这是很大的问题。”钱老这一疑问“:为什么我们的学校总是培养不出杰出人才?”,不仅成为社会各界对我国高等教育的疑问,而且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必须面对的疑问,更成为整个教育界及教育工作者对如何正确培养创新型人才的疑问。 一、什么是创新型人才 创新是指人们为了发展的需要,运用已知的信息,不断突破常规,发现或产生某种新颖、独特的有社会价值或个人价值的新事物、新思想的活动。所谓创新型人才,是指富于独创性、具有创造能力,能够提出、解决问题,开创事业新局面,对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二、高职法律文秘学生应具备的创新能力 创新不仅是意识和心理活动,更是一种能力,即学习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所以,创新型人才应包含两重含义:一是具有较强的接受新知识的能力;二是具备较强的创新能力,尤其是结合企业实际进行创新的能力。作为高职法律创新型人才应具备以下具体能力。 (一)具有创新性的学习能力“专”与“博”结合,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扎实,能够快速实现知识的更新和迁移。善于根据个体需要去主动选择学习材料和目的。 (二)具有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以及适应能力对于高职法律文秘专业学生来说,尽管未来从事的主要是法律辅助性工作,但法律思维能力仍是应该具备的基本技能和素质。法律思维能力即是准确掌握法律概念、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以及法律推理和对法律裁决和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不仅如此,高职法律文秘学生的就业岗位同时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能够根据事物的发展态势运用已有的知识和经验随时调整、寻求解决问题途径和方法,可以轻易地摆脱思维惯性,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和应变能力。 (三)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积极的处世态度,善于和他人合作创新型人才在面对挫折的时候,敢于面对现实,善于总结分析,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团队合作意识。所以高职院校在确立自己的培养目标时不仅要让学生学会做事,更要学会做人,要让学生成为拥有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技能以及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能力。 三、高职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改革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现代社会所需要的法律人才不仅仅是传统的知法、懂法、会用法,更多的需要创新应用型的法律人才。创新应用型的法律人才应该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以及较强的实践能力。高职法律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组成部分,主要培养法律技能型人才,是为法律职业者提供辅助服务的技术性人才,而这些人才在市场上的需求量较大,同时,社会对于这种人才的要求更倾向于实践能力。所以创新实践能力对于高职法律文秘的学生显得尤为重要。目前,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总体下降,在此背景下,高职院校的法律毕业生要想再就业市场中找到自己的位置,仅仅靠传统的人才培养模式是很难实现的。因此,对高职法律教学模式进行探索和改革,以培养出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的创新型人才,迫在眉睫。 四、高职法律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传统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高职学生普遍是以求同思维见长,求异思维见短。缺乏创新意识,究其原因,除历史传统的和文化背景外,主要是教育塑成的。传统的教学模式一般就是课堂讲授,高职法学教育也不例外。当然,就知识传承而言,传统课堂讲授模式有其合理之处,可以使学生对法学的基本概念、原则等有一个比较全面、系统的了解,对法学理论知识的认识不会有太大偏差。但其缺陷也非常明显:老师的教学生硬、师生之间缺乏交流,不能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老师注重知识的传授和条文的讲解,不能有效的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衔接,使学生缺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机会,无法形成自己独立的思维能力,从而使得实践能力低下和思辨精神欠缺;同时,课程考核长期延续“一纸考卷定终身”的方式,使学生的学习缺乏主动性,往往只是应付考试的机器。这种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一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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