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的法学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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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的法学思考 内容提要:本文分析、探讨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的有关法学方面的相关问题,指出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土地承包、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应当严格依法办案、认真处理各类土地纠纷案件;应设立土地纠纷仲裁机构,防止土地纠纷案上升。 关键词:土地承包 纠纷 《土地法》 土地作为农民生活的主要来源和基本保障,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与农民利益密切相关,农民对土地的渴望是基于其朴素的生存和发展权利,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始动力。由于农业生产存在投资周期长、收益较慢的特点,因此,在农业经济尚不发达的阶段,农民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对固定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将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正是基于此,在上世纪七十年代农民自发地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分包到户后,国家迅速地以政策性文件认可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经济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确立,使广大农民可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占有、使用、收益。固定的土地使农民的生活有了基本保障,农村社会趋于稳定。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中极为重要的一些问题,诸如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承包原则和程序、合同的内容、效力以及解除方式、救济途径等缺少法律规范,各地的做法也不尽统一,因此漏洞较多。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农村人多地少的矛盾日趋突出,人均承包土地量争剧下降,而与此同时,在中央鼓励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激励下,一系列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促使土地的收益显著提高,经济利益进一步激发了农村对土的渴望,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并不总是和个体成员保持一致,当利益冲突时,村委作为土地和发包人,在发包、流转、收回土地时占主导地位,必然会以其利益为出发点,或者说以多数成员的利益为出发点,利用前些年制度上的欠缺侵犯个体成员的利益,从而引发大量的土地纠纷和矛盾。如果这些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将加剧农村的社会矛盾,造成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影响经济的发展。如近三年来,桃江人民法院共计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56件,占全部民事案件的5.3%。其中,单个诉讼的案件21件,共同诉讼案件35件,人员最多的有二十户,较少的也达到了6户;涉及土地流转案件占了较大比例,有35件,占总数的62.5%,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村民与发包方发生的纠纷18件,占总数的32%,其他公民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3件,占总数的5.5%。如何有效地防止和正确处理土地纠纷案件呢,笔者试就这一问题谈几点不成熟的看法。 一、严格依法进行土地承包,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责任制 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经济较为单一,但是随着具有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农村经济是呈现多元化快速发展的特点,具体到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中,就体现在土地承包的主体多元华、承包方式多样性和承包纠纷的复杂性上。主体多元化表现在农村土地承包的主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扩大到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尤其是农业科技公司的迅速发展,以及农村合作经济的出现,丰富了土地承包合同的主体。土地承包的多样化体现在以土地承包为主的土地使用方式发展为承包、流转、租赁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方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发展,并不断地立法予以完善,尤其是2003年3月1日施行《土地承包法》,以法律的形式认可了土地承包、流转、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法律责任,从而明确了土地承包方式的多样性、主体的多元化和方式的多样性,必然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复杂性。 我国农村的现状是农民的文化知识普遍不高,法律知识较为欠缺,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再加上法律宣传的不到位、不普遍,执法工作机制不健全、不顺畅,致使土地承包的过程不够规范,承包主体、程序、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解决的机制不够明确,即使是在《土地承包法》颁布实施后,农村的土地承包依然没有被纳入法制的轨道,还普遍存在主体错误缺少书面合同、责、权、利、不明等情况。就政府机构而言,解决争议的机构——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至今仍然没有完全建立,而且其法律地位、仲裁的效力仍然不够明确。如我县在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有超过半数的乡镇没有与农民签订相关的土地承包合同,有的村上面发下来的承包合同书至今还是空白,锁在村委会负责人的办公室桌里。由于上述情况的存在,导致近半年土地纠纷案件呈直线上升趋势。如2005年,我县在开发竹业城、扩建东区工业园时,当地团山村、金盆村村民就因为拿不出土地承包合同在与有关征地方发生纠纷时到人民法院上诉,法院因为当事人证据不足而不予受理。这个教训是深刻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不合法、不规范、承包、流转、解除合同程序不合法,甚至出现了一块土地多个合同的怪现象,容易侵犯农民的合法权益。村委作为集体财产的所有人的管理人,处于强者地位,在土地承包、流转、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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