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民事诉讼当事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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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 、特征 1、概念 、特征、认定: 2、当事人的范围:   (1)狭义当事人:原告、被告。   (2)广义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 3 、当事人的称谓 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称谓。 程序 称谓 一审程序 原告——被告 二审程序 上诉人——被上诉人 再审程序 按一审程序处理 原审原告——原审被告 按二审程序处理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 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执行程序 申请人——被申请人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一)诉讼权利能力 1.概念: 2.民事权利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的区别: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如果一个主体有资格成为当事人,有资格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那么这样的主体就具有当事人能力。这个概念与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非常相近的。所谓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主体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那么同样的道理,诉讼权力能力也是说的一种资格,他有资格当当事人,但他不一定能够亲自进行诉讼事务。因此诉讼权利能力强调的是一种资格,而不是一种亲身行使的一种能力。 3.范围: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二)诉讼行为能力 1.概念: 2.范围: 类型 年龄范围 精神范围 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正常 可以独立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其余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三)民法与民诉关于主体资格的重大差别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例题】关于诉讼行为能力的说法,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 A.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B.有无诉讼行为能力是决定当事人能否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惟一条件 C.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终于死亡、宣告死亡和宣告无行为能力 D.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分为无诉讼行为能力、限制诉讼行为能力和完全诉讼行为能力 三、正当当事人 1.概念 2.特点: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对争议案件享有诉的利益; (3)受法院裁判的约束。 3.正当当事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案例:有一个小学A,有一个学生B,她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她是个女孩子,老师对这个学生B给予了厚望,认为她以后一定能成才,所以老师们都对细心培养。但这个学生B她的父亲C是一个比较保守传统的农民,他认为女孩子能够识字,不要当睁眼瞎,并且会算一些基本数目,到时候买菜、卖菜可以把这个帐算好就行了,于是这个家长C在这个学生B上完四年级之后,就不让他再上学了,于是就强迫这个学生B退学。学校A知道了这种情况,就认为学生家长C侵犯了学生B的受教育权,于是小学A就对学生家长C提起了诉讼。 四、非正当当事人及其更换 1.如果诉讼外的适格当事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居于原告地位,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2.如果诉讼外的适格当事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居于被告地位,法院应当命令其参加诉讼。 五、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一)概念 案例:有一个原告A,原告A就起诉被告B,诉讼理由被告B欠了他一万元,拒不偿还,立案之后,双方进行了比较激烈的诉讼过程。在法庭上,由于原告A过于激动, 突然之间就发生了脑血管意外,于是原告A就死亡了。原告A在死亡之后,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原告有一个独身儿子B,那么这个儿子B就是原告A的继承人,儿子B在继承原告财产A的同时,他也继承了对被告B的债权,由于儿子B继承了原告A的债权,因此B同时继承了原告A的诉讼地位。这时候原告A身份就由他的儿子B继承了,这时候这个儿子B就变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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