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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
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 、特征
1、概念 、特征、认定:
2、当事人的范围:
(1)狭义当事人:原告、被告。
(2)广义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
3 、当事人的称谓
当事人在不同诉讼阶段有不同称谓。
程序
称谓
一审程序
原告——被告
二审程序
上诉人——被上诉人
再审程序
按一审程序处理
原审原告——原审被告
按二审程序处理
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
公示催告程序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执行程序
申请人——被申请人
二、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
(一)诉讼权利能力
1.概念:
2.民事权利能力和诉讼权利能力的区别:
诉讼权利能力又称当事人能力,是指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上的资格。如果一个主体有资格成为当事人,有资格享有民事诉讼权利,承担民事诉讼义务,那么这样的主体就具有当事人能力。这个概念与 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非常相近的。所谓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一个主体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那么同样的道理,诉讼权力能力也是说的一种资格,他有资格当当事人,但他不一定能够亲自进行诉讼事务。因此诉讼权利能力强调的是一种资格,而不是一种亲身行使的一种能力。
3.范围: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
(二)诉讼行为能力
1.概念:
2.范围:
类型
年龄范围
精神范围
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
2、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
正常
可以独立自主地进行民事活动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可以进行与他们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2、其余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2、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三)民法与民诉关于主体资格的重大差别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例题】关于诉讼行为能力的说法,下列哪些是正确的?( )
A.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B.有无诉讼行为能力是决定当事人能否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惟一条件
C.公民的诉讼行为能力终于死亡、宣告死亡和宣告无行为能力
D.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分为无诉讼行为能力、限制诉讼行为能力和完全诉讼行为能力
三、正当当事人
1.概念
2.特点:
(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对争议案件享有诉的利益;
(3)受法院裁判的约束。
3.正当当事人与当事人的关系
案例:有一个小学A,有一个学生B,她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她是个女孩子,老师对这个学生B给予了厚望,认为她以后一定能成才,所以老师们都对细心培养。但这个学生B她的父亲C是一个比较保守传统的农民,他认为女孩子能够识字,不要当睁眼瞎,并且会算一些基本数目,到时候买菜、卖菜可以把这个帐算好就行了,于是这个家长C在这个学生B上完四年级之后,就不让他再上学了,于是就强迫这个学生B退学。学校A知道了这种情况,就认为学生家长C侵犯了学生B的受教育权,于是小学A就对学生家长C提起了诉讼。
四、非正当当事人及其更换
1.如果诉讼外的适格当事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居于原告地位,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
2.如果诉讼外的适格当事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居于被告地位,法院应当命令其参加诉讼。
五、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
(一)概念
案例:有一个原告A,原告A就起诉被告B,诉讼理由被告B欠了他一万元,拒不偿还,立案之后,双方进行了比较激烈的诉讼过程。在法庭上,由于原告A过于激动, 突然之间就发生了脑血管意外,于是原告A就死亡了。原告A在死亡之后,法院经过调查,发现原告有一个独身儿子B,那么这个儿子B就是原告A的继承人,儿子B在继承原告财产A的同时,他也继承了对被告B的债权,由于儿子B继承了原告A的债权,因此B同时继承了原告A的诉讼地位。这时候原告A身份就由他的儿子B继承了,这时候这个儿子B就变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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