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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举式设定的内容(一) 关于食品生产许可、生产条件及基本要求: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第五十六条 关于企业标准的制定、备案和适用问题: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 关于企业内部管理和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体系问题: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关于企业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问题:第三十四条 列举式设定的内容(二) 关于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和进货查验记录问题:第三十六条 关于食品出厂检验及其检验记录问题: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关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问题: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关于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使用和食品添加物问题: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 列举式设定的内容(三) 关于利用食品新资源和从事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问题:第四十四条 关于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问题: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关于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和处理问题:第五十三条第一、三、四款 关于食品广告问题: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关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置和报告问题:第七十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一、四款 义务性规定 禁止性规定 认可性规定 激励性规定 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的学理分类 义务性规定的含义和表述 义务性规定是国家对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法律要求,好比设置在道路交通中的行驶线和斑马线,一切车辆和行人务必各行其道,不允许随意越界。如果不履行其义务,并对社会造成危害和影响,必将受到法律追究。 食品安全法对这类模式的设定,通常在其前面贯以“应当”或者“必须”作为前置用语。29个条文中,设有“应当”的43处;设有“必须”的2处,即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2个“必须”。 禁止性规定的含义和表述 禁止性规定是一种法律上的不允许,好比设置在道路交叉路口的警示灯,红灯一亮,过往车辆和行人务须有令即止。如果硬闯红灯,无论是否对社会造成危害,都将以违法行为论处。 食品安全法对这类模式的设定,都在其前面贯以“不得”或者“禁止”作为前置用语。29个条文中,设有“不得”的16处;设有“禁止”的1处,即第二十八条对11种食品的禁止生产。 认可性规定的含义和表述 认可性规定是一种对行为人的授权,是否行使其权利,由行为人据其情况自行酌定。行使的属于合法;不行使的也属于合法。 食品安全法对这类模式的设定,均在其前面贯以“可以”或者“方可”作为前置用语。29个条文中,设有“可以”的3处,即第五十条的1处“可以”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2处“可以”;设有“方可”的3处,即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五条的各1处“方可”。 激励性规定的含义和表述 激励性规定是国家和政府对行为人的一种导向,好比设置在航道或岸边的导航器,过往船只循其导航前行,可以避免触礁,并可获得某些好处。 食品安全法对这类模式的设定,均在其前面贯以“鼓励”或者“鼓励和支持”作为前置用语。29个条文中,对食品生产者设有“鼓励”的4处,即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五十六条各1处;对食品生产者设有“鼓励和支持”的1处,即第九条的第二个“鼓励和支持”。 增强“三个”意识确保食品安全 增强法律意识,依法从事食品生产 增强公德意识,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增强主体意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法律意识的含义和要求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法律现实的主观反映,包括人们对法的本质和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愿望和要求,对法律本身及其适用问题的态度和解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见解和评价等。 当前一段时间应当组织企业主管人员和全厂职工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学习即将出台的食品安全标准,将国家规定内化为自身自觉行为,在企业上下形成良好的法律氛围。 公德意识的含义和要求 公德意识是人们对社会道德和商业道德的态度和评价,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想必正是中央提出把法治和德治结合起来的根源所在。 应当在组织职工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规定的同时,大讲特讲“八荣八耻”,牢记“做食品就是做良心”这一铭言,始终坚持诚实守信,确保食品质量安全,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主体意识的含义和要求 食品安全是一项从农田到餐桌的全方位工程,包括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所谓主体意识,就是对自身在食品安全法律关系中所处位置与责任的态度和认识。 应当教育和引导企业职工认识到食品生产者既是市场经济的主体,理所当然也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这一重任不仅关系到股东、管理人员和职工等企业内部人的利益,也关系到企业的合作伙伴、债权人等外部利害关系人以及企业所在社区、地区和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在追求经营利润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在全厂上下形成“厂兴我兴,厂衰我衰”的荣辱观和厂风。 三、食品生产者违法之责任追究 违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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