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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依据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一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二是本法对食品添加剂制度的有关规定。第52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添加剂起进行添加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第59条、60条、70条均作了相应的规定。 * (一)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及时修订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 (一)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这是质检部门监管的职责。 * (一)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十二条 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义务。生产经营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依照本法的相关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现在我们正在通过二维码建立追朔体系和制定制度。 * (一)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十三条 规模化生产,是指产品的生产达到一定规模,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效益。生产的规模化包括生产组织的规模化和生产能力的规模化等方面。责任保险,也称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条规定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不作强制性要求。 * (二)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四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应法律责任126条第二项。 * (二)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五条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对应法律责任126条第六项 * (二)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六条 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但有些内容在其他条文中有具体体现。 1.原料控制。第五十条(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井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 (二)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2、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我个人认为只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中“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即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和《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GB31621-2014 ) o 3、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第五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第五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 (二)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4、运输和交付控制。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井符合下列要求:(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井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 (二)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对应的法律责任第126条第十一项。 * (二)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四十八条 依据GMP的法律效力可以分为强制性的GMP,如《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14881 - 2013 )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GB 17405一1998);另一类是指导性和推荐性的GMP,由国家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并推荐给食品企业参照执行,属自愿遵守和认证的原则。本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就是鼓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达到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建立更加严格、更加完善的规范体系。 * (二)第二节 生产经营过程控制 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者如不认真履行本条所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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