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宋元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 国家级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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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宋元的法律制度 (公元960一1368年) 宋是历代中懂法的皇帝最多的一个朝代,也是法律教育最发达的朝代,法制成就极高。 积贫积弱的宋代能够出现文化发达、经济繁荣、科技进步,国运绵长,一个重要的奥秘就是法律制度。 假如可以选择,我宁愿生活在中国的宋王朝。 ----汤因比 第一节 宋朝立法概况 一 、 两宋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割据分裂 通过兵变立国,对宋初的统治者而言,历史教训的含义和汉唐不同。因此,在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时侧重点就不同。 严防六种人:文臣、武将、女后、外戚、宗室、宦官。 宋太宗: 国家若无外忧,必有内患。外忧不过边事,皆可预防,惟奸邪无状,若为内患,深可惧也。帝王用心,常须谨此。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三二 将兵权、政权、财权、司法权统归中央,集权于君主。 (二)崇文抑武,强调慎法 采取崇文抑武政策,限制武将权力,派文臣掌管军事和地方行政。在司法官的任用上,更是注重儒士,重视法律教育和考试。由于科举取士,选择儒臣治狱,削弱了武将的权力,改变了五代时期军阀执掌司法的状况。文人地位极高,待遇极优。 《劝学诗》 宋真宗 富家不用买良田,书中自有千钟粟; 安房不用架高梁,书中自有黄金屋; 娶妻莫恨无良媒,书中有女颜如玉; 出门莫恨无人随,书中车马多如簇; 男儿欲遂平生志,六经劝向窗前读。 相当注重吏治文臣在经世治国中的作用,重视地方现任官员的吏治才干,要求他们学法知法。一方面要求武臣读书学法,由“律学博士”对官员讲授、考核,考核成绩居末位者,还要处以罚金,一方面又大力起用懂法的文人任官,据《宋史·刑法志》记载,当时“士补初官,皆试律令”。 (三)、“大度兼容”,强调慎法 宋初名臣吕蒙正所说:“水至清则无鱼,人至察则无徒,小人情伪,在君子岂不知之,若以大度兼容,则万事兼济。” “大度兼容”表现为: “保全柴氏子孙”; “不杀士大夫” 。 此外,立法崇尚宽平,强调恤政慎刑、宽缓刑罚,并且创立折杖法,以减轻刑罚。 宋朝皇帝常常亲自审录囚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检查控制,同时纠正一些冤狱。 (三)义利并举,重视经济 “贵义贱利”逐渐转向义利并举,从官僚士大夫到民间百姓开始言财谈利。 宋朝重视经济的发展,促进了民事法律关系及民商事立法的活跃。 二、主要立法活动 (一)《宋刑统》的刻印颁行 这是宋朝的第一部正式刑律,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板印行的法典。 《宋刑统》共12篇,30卷,213门,502条。虽然其篇目、条数与唐律完全相同,内容的差异也极为有限,但仍然有其自身的变化和特点。 第一,改称“刑统”之名。 宋朝以前的重要法典,基本称为“律”。《宋刑统》将法典改称为“刑统”,使中国古代的法典名称发生了重大变化。 第二,分门类编内容。 《宋刑统》将各篇予以分类,在每篇之下,依据条文顺序、内容、性质,将律文分为若干门,门就是将同一性质的法律条文归为一门,门下再分条,确立了分门别类编排律文的形式。 第三,确立刑律统类体例。 《宋刑统》将唐朝开元二年(714年)至宋初建隆三年近250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审定选取177条,经皇帝批准后,每条前均冠有“准”字,附于相关律文之后,确立了刑律统类的新体例。 第四,增设“起请条”。 “起请条” 是窦仪等人对原有律文和敕、令、格、式等予以审订,就一些具体内容提出调整变动建议,奏请太祖批准后,收入《宋刑统》的新增条款。 起请条共32条,每条前均冠以“臣等参详”字样。 第五,总汇类推条文。 唐律有“余条准此”内容44条,分别列在各有关律文之后,属法律类推性质。《宋刑统》将其总汇为一门,冠以“一部律内余条准此条”之名,集中列在《名例律》中,便于使用。 第六,删去篇首疏议。 《唐律疏议》每篇篇首都有疏议,内容包含篇名的渊源、变化、地位等,虽然具有一定意义,但对律文规范的实施并无实质影响,不存在任何法律效力问题。《宋刑统》删去了每篇篇首的疏议。 (二)编敕与条法事类 1.编敕 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宋代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随时发布的指示或命令称为散敕。将散敕汇编,整理成册,使之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即是编敕。编敕成为宋朝一项经常和重要的立法活动。 2.条法事类 南宋时期,又将相关的敕、令、格、式等依事项分门别类综合编纂,创制了“条法事类”的新形式。 这种立法既加强了敕令格式的内部协调,又便于司法官吏检索适用。 (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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