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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电力公司县级供电企业
临时用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临时用电管理,确保临时用电安全,电价执行正确,电费应收必收,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河北省电力公司县级供电企业管理工作基本流程规范》、《营业档案管理标准》、《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河北省电力公司县级供电企业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电力公司县级供电企业。
第二章 临时用电范围
第三条 临时用电是供电部门按用电期限分类区别于正式用电的一种供电方式。适用于基建工地、市政建设、抗旱排涝、抢险救灾、农田水利、建房修路、集会演出等非永久性用电。
第三章 临时用电电价标准
第四条 对于基建工地、市政建设、建房修路、集会演出等临时性用电,电价按一般工商业及其他执行。
第五条 对于农田水利的抗旱排涝、打井等临时性用电,电价按农业生产执行。
第四章 临时用电办理程序
第六条 临时用电办理必须按照《河北省电力公司县级供电企业管理工作基本流程规范》中业扩报装流程环节办理,不违反《供电监管办法》中“三不指定”的相关规定,在农电营销SG186系统中实时流转。
第七条 客户申请临时用电,应到供电企业所辖的营业厅办理报装手续。临时用电资料及存档管理方式按照《营业档案管理标准》要求执行。
新建住宅小区的基建临时用电,供电企业在制定临时供电方案时应兼顾永久性供电方案技术标准需求。
第八条 业务办理时限要求
1、申请:受理客户用电申请后,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至下一个流程相关部门。
2、现场勘查:接到用电申请后,低压临时用电客户不超过1个工作日,高压临时用电不超过2个工作日。
3、供电方案答复: 供电方案应在如下期限内答复客户:自受理之日起低压临时用电客户不超过7个工作日;高压临时用电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
4、设计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低压临时用电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高压临时用电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
5、中间检查:自接到客户申请之日起,低压临时用电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临时用电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6、竣工验收:自受理客户验收申请之日起,低压临时用电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高压临时用电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7、装表接电时限要求:受电工程检验合格并办结相关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送电。
8、回访工作:回访工作在用户送电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九条 配电设施及表计管理
1、供电企业应向临时用电户提供临时用电配电箱(含表计、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控制保护电器、刀闸等),配电箱宜在电杆上安装,对地高度宜为1.3-1.5m。在临时用电配电箱使用过程中,属于用户使用不当或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配电箱、电表及配套设施损坏或丢失的,由客户
2、供电企业提供的临时用电配电箱及表计由电能计量中心统一配置,配电箱以县城客户服务中心和供电所为单位依次进行编号,数量满足需求。
3、客户不得私自接通、拆除、移动用电设施及计量装置。发现窃电或违约行为,按《供电营业规则》相关条款办理。
第十条 电费收取管理
临时用电户必须实行预购电制。每月电量发行完毕后,供电所人员在SG186系统中对用户余额进行核对,并及时通知用户缴费,保证系统电费有结余,终止供电时,根据实际用电量一次性结清电费。
第十一条 巡视检查管理
供电所应建立完善的临时用电客户台帐,定期对临时用电客户及设备开展巡视检查工作,填写检查记录,发现安全隐患、违反供用电合同约定条款等异常情况按相关规定办理。临时用电巡视检查项目:
1、检查设备安全用电情况;
2、检查现场有无超容用电和转供电情况;
3、检查电价执行等情况;
4、检查计量表计运行情况。
第十二条 延期、销户办理
1、临时用电期限除经供电企业批准外,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供电企业应终止供电。
2、供电企业在临时用电客户到期7天前到现场履行临时用电到期告知义务,明确告知其临时用电即将到期,提醒客户及时到供电部门办理销户、延期或正式用电手续,否则将终止供电。
3、用电客户到期仍需用电的,提前3天到营业厅办理延期手续并重新签订临时供用电合同。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可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对其终止供电。
4、营业厅受理临时用电客户销户申请后,供电服务人员会同用户检查、确认临时配电箱及配套设施使用情况,拆除临时用电设施,办理电费结算等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第十四条 使用临时电源的客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他客户,供电企业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
第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迅速组织力量,架设临时电源供电,架设临时电源所需的工程费用和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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