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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论文浅谈国家赔偿法的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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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丽 浅谈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5 浅谈国家赔偿法的修改 摘要: 201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国家赔偿法的修正案,从1995年到2010年,经过十五年的艰辛历程,新的《国家赔偿法》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这也是中国法制建设过程中重要的一个“里程碑”,这次修改使得国家赔偿法不再是形同虚设,而是成为真正能够保障公众权利,使得国家机关更依法行使职权的一部法律。 关键词:国家赔偿、 实施现状 、 缺陷 、修改 、 意义 2010年4月29日,新的《国家赔偿法》千呼万唤始出来,这也成为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闪亮的一笔,但同时我们应当了解的是,作为一部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时享有的赔偿请求权又促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它之所以被修改的前因后果,这对一个法律人是至关重要的。 国家赔偿法概述 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国家通过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失所给予的赔偿。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本质上是国家对公民权利的救济。它也可以说是一种责任,也就是国家赔偿责任。 它应属于公法责任,即行为主体所实施的行为违反了公法规定的义务,而应当承担的责任。从责任前提看,它所违反的是公法的规定;从责任发生领域看,这种责任并非发生在民事活动、国际活动等私法领域,而是发生在公法领域;从责任主体看,它是由国家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公权力引起的,而这种关系属于公法关系。 它又是一种国家自己责任。国家是一个抽象的实体,它的行为通过广义上的政府来实施,而政府通过公务员来行使公权力。这就形成了国家--政府--公务员三者之间的特殊关系。虽然国家自己不直接行使权力,但代为行使者代表的是国家,这实际上就是国家行为,所以说国家赔偿责任是国家自己责任。【1】 特征: 赔偿主体的特定性:国家赔偿责任承担的主题只能是国家,而不能是其他人。 赔偿主体与行为主体的分离。行为主体是国家机关机器工作人员,而赔偿主体只能是国家。但是国家有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场的权利,这就是不同于民事赔偿、国家补偿的国家追偿权。 赔偿基础的职权性,赔偿责任只能是发生在行使国家职权的过程为你高中,这是责任产生的前提。 赔偿范围的限定性,国家赔偿的范围完全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 赔偿程序的特殊性,不同于一般的赔偿请求途径。采取的是实行赔偿义务机关决定前置原则,以及证明责任转移到被告原则。 (二)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 首先,国家赔偿法是保护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而受到侵害而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这是国家最重要的目的,是现代法制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特色,是我国人权主义的重要体现。 其次,它是为了促进国家机关能更好的依法行使职权,这是国家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权力的一种限制,但最终的目的也应该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不受非法侵害。 最后,国家赔偿法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一部法律,它的出台完善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它的理念与理论贯穿于其他法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重要的一步。 二:1995年国家赔偿法的实施现状及缺陷 (一)实施现状 从1995年,《国家赔偿法》制定实施以来,国家赔偿的案件也随之逐年增多,赔偿金额也随之逐年增高。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维权意识也逐步提升,但是由于对国家赔偿法的理解还不够深,这样反而增加了诉讼成本,使得他们的权利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虽然也处理了很多案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我们应该坦率地承认,我们的国家赔偿工作还是有十分严峻的问题和缺陷的。它曾被称为中国“实施最差的法律”,被说成是形同虚设,对此我们应当做的是认真地检讨我们的工作,认真分析其缺陷不足,从而改正它。 (二)缺陷不足分析 1、归责原则过于单一 归责原则是确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侵权责任和标准的依据,也是赔偿义务机关和人民法院处理案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归责原则反映了国家在立法时的价值取向和法律观念,也决定了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同时影响着赔偿范围的界定和举证责任的承担。因此,归责原则是十分重要的。每个国家都有不同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过错原则、违法原则、主观过错加违法原则、无过错原则等。出了少数国家采取一种原则外,多数国家是以一种为主,其他原则为辅,一遍能够更好解决各种不同情况的问题。 根据1995年《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我国采取的是单一的违法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客观上有违法侵害行为,不论主观是否有错误,国家都必须承担责任。这样就大道限制了国家赔偿的范围,首先是缩小了国家致害行为的范围,只有“违法”行为才能够得到赔偿。其次是不能适用所有国家赔偿制度,该原则不具有包容性。最后是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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