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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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主讲人:李莉 第五章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第一节 概说 故意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出现结局所呈现的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 犯罪行为是一个过程,但并非任何犯罪行为都能顺利得以完成,并非任何犯罪人都能实现预期的目的。于是,故意犯罪就会出现不同形态。 返回 故意犯罪形态只能出现在犯罪过程中,在犯罪过程以外出现的某种状态,不是故意犯罪形态。 故意犯罪形态是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停止下来所呈现的状态,这种停止不是暂时性的停顿,而是结局性的停止,即该犯罪行为由于某种原因不可能继续向前发展。 故意犯罪形态,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之中(例如共犯情形)。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对同一犯罪而言,其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应当是一致的,其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区别主要在于: (1)在犯罪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故意的内容之实现程度不同。犯罪既遂是实现了犯罪故意的内容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是犯罪故意的内容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内或者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现的犯罪停止形态。 (2)在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是否对犯罪客体造成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对犯罪客体造成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的,是犯罪既遂;未造成法定的侵害的,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 (1)直接故意的结果犯,它以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2)行为犯,它以法定的犯罪行为完成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3)危险犯,它以行为造成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为犯罪既遂的标准; (4)举动犯,一着手即为犯罪既遂。举动犯包括刑法分则将预备性质的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的犯罪和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两种,它有犯罪预备、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形态,无犯罪未遂形态。 在追究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时,应当注意: (1)犯罪既遂本身不是量刑情节,不能因犯罪既遂而从重处罚或者从宽处罚; (2)应当根据行为的犯罪情节和后果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定刑的幅度; (3)最后根据行为人有无量刑情节,结合刑法规定的量刑制度判处刑罚。 返回 第二节 犯罪预备 第二节 犯罪预备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与特征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一)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为了犯罪,包括为了自己实行犯罪(理论上称为自己预备罪)与为了他人实行犯罪(理论上称为他人预备罪); 为了犯罪,不是一种独立的罪过,但表明行为人具有明确的犯罪故意,因为行为人在具体的犯罪故意支配下,才能为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为了犯罪,表明行为人在具备犯罪故意的前提下,认识到自己的预备行为是为实行行为服务的,认识到预备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促进作用; 为了犯罪,表明行为人在该心理支配下实施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行为,因而与犯意的形成、犯意的表示具有本质区别。 (二)客观上实施了犯罪预备行为 准备工具,具体表现为: 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制造犯罪工具,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租借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盗窃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等。 制造条件,主要表现为: (1)制造实行犯罪的客观条件,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排除犯罪障碍、勾结犯罪同伙、寻找共犯人等等; (2)制造实行犯罪的主观条件,如商议犯罪的实行计划等等。 (三)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预备必须在预备阶段停顿下来,事实上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预备行为没有完成,因而不可能着手实行犯罪;二是预备行为虽已完成,但由于某种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甲想杀害身材高大的乙,打算先用安眠药使乙昏迷,然后勒乙的脖子,致其窒息死亡。由于甲投放的安眠药较多,乙吞服安眠药后死亡。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SF   A.甲的预备行为导致了乙死亡,仅成立故意杀人预备   B.甲虽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但所预定的实行行为(勒乙的脖子)并未实施完毕,故只能认定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C.甲已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既遂   D.甲的行为是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论处   答案:C   解析: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甲向乙投放了安眠药,客观上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并且造成被害人乙死亡;主观上有杀害乙的故意;侵犯了乙的生命权这一客体。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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