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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龙新)
2006年11月20日10:14 新闻中心 (阅读:1339次)
龙新(电子邮件:dragonnew@126.com)
西南政法大学经贸法学院
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
--对李昌麒教授的“需要干预说”的重读和反思
[摘要] 对国家干预的经济法解说始终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的重大问题也是重大难题,经济法的各种学说莫不围绕着国家干预展开,因为国家干预是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的基石。李昌麒教授的“需要干预说”提出已经有很长一段时间了,直到现在还是经济法的一种主导学说。无疑是这种学是经得起考验和批判的。本文对李老师的需要国家干预说进行了介绍和分析,并分析了国家干预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提出了“需要干预说”的几点干预原则。
[关键词] 国家干预经济的历史及规律 干预的正当性 市场失灵 干预原则
一 国家干预经济的历史及规律
经济法做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力量和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 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由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到市场经济, 市场调节不能保证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 国家干预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的内在力量和现代市场经济有机组成部分的产物。经济法就其产生的历史必然性而言,在于弥补民商法的不足, 体现、保护和规制国家干预, 因而“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1]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 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国家干预, 也就没有经济法。 按李昌麒教授的观点,国家对经济干预的历史分为五个阶段:[2] 即国家对经济的原始干预阶段,国家对经济的积极干预阶段,国家对经济的消极干预阶段,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阶段和国家对经济的混合干预阶段。从国家干预经济的历史过程中可以发现如下规律:一在国家干预与自由放任的关系上历来存在争论,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期国家干预经济的表现并不相同。二在实践和现实中,国家干预存在反复性和不稳定性,往往呈现出“物极必反”的现象,在国家干预和自由放任在找不到适当的临界点,即国家不能做到适度干预。三,国家干预的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在衡量干预是否适度、恰当的最根本标准就是看这种干预是促进还是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四 国家干预最终是通过制定体现这种干预的经济法律来实现的。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上,有在实践当中可以以两种集中的形式表现出来,一是以行政的手段的方式而为之,二是以法律手段而为之。[3]李昌麒教授认为,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任何一次干预,它的最初形式可能是出于政府的“自由裁量权”,但是,最终它是以制定体现这种干预的经济法律来完成的。即“干预法定”,正是基于以上认识,李昌麒教授把经济法定位于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从而提出了经济法的一种主导新学说--需要干预说。
二、为什么需要国家干预———干预的正当性
市场经济为什么需要国家干预? 在多大程度上干预经济?用什么手段最合适?这些问题是一些古老而又十分重要的问题,也是很多学者讨论得最多的问题。要认识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干预经济运行的理由与正当性,必须先对市场机制本身进行充分了解。
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行方式。当一切经济活动都通过市场进行,使市场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时,该经济运行方式即是市场经济。作为社会化大生产资源配置的有效方式,市场经济的优势是毋庸置疑的,如同一部复杂而精良的机器,它通过价格和市场体系对个人和企业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协调。现代经济学创始人亚当·斯密将市场经济运行比喻为“看不见(无形) 的手”,的确形象地揭示出市场机制自我运行的内在特性。[4]市场是资源配置的有效机制,市场经济体制是迄今为止我们所知道的、也是为经济实践所证明的最有效率的经济制度之一,但市场不是万能的,它仍然不能解决人类所面临的全部问题。换言之,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干预作用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理论上可以自我调整、自我实现的市场经济在现实中却总是令人失望,总是存在着诸多“市场失灵”(又称市场失效或市场缺陷) 的地方。正是由于市场失灵存在,才有了政府干预的必要和可能。
经济法是为克服市场经济的缺陷而产生的。市场的缺陷来自市场经济本身内在本质矛盾即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冲突。由于市场机制以各经济主体的利益为经济活动的出发点, 鼓励和刺激市场经济主体对各自利益的追求, 因而不可能自觉地反映社会需要及其长期变动趋势, 也不可能自觉地实现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有效结合。这就使市场调节存在着如下的缺陷和消极方面: (1) 市场失灵。李昌麒教授认为市场失灵有如下一些主要表现:[5]市场的不完全。 市场的不普遍。信息不充分和偏左。 外部性问题。公共产品供应不足。 存在经济周期 (2) 市场本身发育不完善, 亦称市场缺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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