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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职业责任保险 第一节 职业责任保险概述 第二节 职业责任保险的基本内容 第三节 律师职业责任保险 第四节 其他常见的责任保险 第一节 职业责任保险概述 一、职业责任风险 二、职业责任保险的兴起与发展 三、职业责任保险的种类 第一节 职业责任保险概述 一、职业责任风险 (一)职业责任 职业责任是由有从事职业行为所必需的资格、能力,并由职业技术人员的行业组织维持一定业务水准的执业人员由于疏忽或过失而提供的服务存在缺陷致人损害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医生在手术过程中,因注意力不集中导致手术失败,发生医疗事故,医院所承担的病人的经济损害赔偿责任。 (二)职业责任风险 职业责任风险是职业责任保险的承保对象,也是职业责任保险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由于风险不可能完全避免,也无法完全准确预测,因此工作中的失误和疏忽在所难免。 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责任重大,一旦出现问题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同时在法律上也对技术人员的疏忽造成的损失有明确而严厉的处罚规定。因此在保险发达国家,职业责任保险十分普遍。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中,损害赔偿事故时不可能绝对避免的,原因如下: 现代工作设备还不可能尽善尽美,离完全安全和保险人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如诊断各种疑难病症还缺乏先进的设备。 原材料或产品有缺陷。如药品大都有副作用。 人们自身知识和技术、经验的局限。各种专业技术工作的本质决定需要不断创新并应用新技术,其工作本身的职业责任风险也不可避免的存在。 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如设计师在绘图时可能出现细微偏差,药剂师在司药时可能误拿药品等。 因此,职业责任风险是不以人的主观意识为转移的(除故意或恶意行为),会经常地随机地发生在每个职业技术人员日常工作中。 (三)职业责任的归责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反映的是过错责任) 《律师法》、《会计法》、《建筑法》等中,对于相关职业技术人员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基本上也体现了过错责任原则。 原则上,职业责任实行过错推定原则。但是为了证明专业人员或机构存在赔偿责任,受害人也负有一定的证明义务。 在对专业人员或者所在的执业机构提起侵权诉讼时,受害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表面证据以初步证明专业人员有过错,专业人员的过错行为与受害人受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职业责任保险的兴起与发展 职业责任保险,始于1890——1900年间欧美的医生职业责任保险。二十世纪初又发展了会计、药剂师以及兽医等的职业责任保险。 自20世纪60年代以后,各种因职业责任导致的法律纠纷增多,而法院的判决使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看到了自己的风险,纷纷设法转嫁风险,这样各种各样的职业责任保险逐渐兴起,并成为了一种独立的责任保险险种,但当时占主导地位的还是医院的职业责任保险。直到现在,医生职业责任保险仍是责任保险中的主要业务来源。 进入70年代,各种职业责任诉讼案急剧增加,再加上法院判决的赔付金额不但上升,使职业责任保险受到广泛重视,并由医疗责任扩展到现在的80多种职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责任。 我国的职业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发展的水平是一个国家保险业发达与否的标志,而职业责任保险又是责任保险中的高级阶段。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责任保险业务量很少,大约只占整个财产险业务的5%左右,并且主要集中在汽车第三者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少数险种上,职业责任保险所占比例非常少。2003年北京市的236家会计师事务所中只有70家投保了注册会计师责任保险,只占总数的30%左右,其他保险业发展比较落后的地区,这一比例就更低了。 我国的职业责任保险: 1998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条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复,开始在国内保险市场上使用。 1998年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市司法局签订了合作协议,为上海市4000多名职业律师办理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开创了我国职业责任保险的先河。 199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总颁条款形式下发了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2000年初,天安保险公司的《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经保监会核准备案,3月该公司的《工程监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条款也由中国保监会批复。由此,我国职业责任保险市场竞争逐步加剧。 2002年我国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后,医院面对可能出现的医疗事故,责任更加重大。目前上海已有多家医院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医疗事故责任险。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善后事宜将由保险公司专设的“医疗事故处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相关赔偿。 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最近由人保财险、美亚保险等公司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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