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通则全文教学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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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贷款通则全文(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借贷行为,维护信贷市场秩序,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t /shouze/_blank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 \t /shouze/_blank 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所称贷款,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以社会公众为服务对象,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的货币资金。   本通则所称贷款业务,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以还本付息为条件出借货币资金使用权的营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与贷款人建立贷款法律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第四条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贷款业务不得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抵触。   第六条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不得干涉贷款人依法开展贷款业务。   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实施《贷款通则》的管理机关。   第二章贷款种类、期限与利率   第九条贷款按期限长短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中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第十条贷款按有无担保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信用贷款,系指没有担保、仅依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发放的贷款。   担保贷款,系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抵押贷款或质押贷款,系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抵押方式或质押方式发放的贷款。   第十一条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根据贷款用途、资金状况、资产转换周期等自主协商后确定。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展期,应当在贷款到期日前提出,经贷款人同意,可以展期。贷款人办理展期须审查贷款所需的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实际需要,并坚持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   第十三条提前还贷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并按合同约定执行。事先未约定的,应征得贷款人同意。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水平及计结息方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贷款豁免以及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借款人   第十六条借款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已经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事业法人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t /shouze/_blank 条例》的规定已经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或备案;   (二)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三)已开立基本账户、结算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四)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持有贷款卡(号)的,必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贷款卡(号);   (五)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借款人为自然人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或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四)管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机关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不得申请贷款;境外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申请贷款,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借款人应及时依法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有关资料,不得隐瞒,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第二十条借款人应依法接受贷款人对其财务状况以及使用贷款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准备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有可能对贷款的正常偿还产生较大影响时,应提前书面 \t /shouze/_blank 通知贷款人;遇有涉及诉讼等重大事项时,应自发生诉讼等重大事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 \t /shouze/_blank 通知贷款人。同时应贷款人的要求,配合贷款人采取贷款保全措施,清偿或落实原有贷款债务。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贷款,并按期足额还本付息。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十三条借款人使用贷款不得用于以下用途:   (一)生产、经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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