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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药品管理法学习体会
第一百二十三条 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
手段骗取临床试验许可、药品生产许可、药品经营许可、医疗机构制
剂许可或者药品注册等许可的, 撤销相关许可, 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
申请,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
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年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并
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研读:
本条的因:
1、提供虚假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骗取。
2、临床试验许可——临床阶段、药品生产许可——生产资质、药品经营许
可——经营资质、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医疗机构生产资质、 药品注册——药
品注册阶段,采取“ 1”的方式获取“ 2”这些阶段或资质,“等许可的”系指
包含不仅这些,获得其他许可的。
本条的果:
第一层面: 撤销许可 +10 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 +罚 50—— 500 万的罚款。
第二层面: 对关键人员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其他责任人员指具体操作人员,会是一线人员;罚 2 万—— 20 万 +禁业 10 年 +5 日 -15 日拘留(可以由公安机关 ......, 理解为可以拘留也可以不拘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本条纵向包含药品的从研发、 临床、生产、经营的全阶段;横向包含研发、生产、医疗机构的制剂。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生产、
进口、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以及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辅料、
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违法生产、进口、销
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十万
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
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对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
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 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三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二)使用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
(三)使用未经审评审批的原料药生产药品;
(四)应当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药品;
(五)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
(六)编造生产、检验记录;
(七)未经批准在药品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
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 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药品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
研读:
本条的因: 本条主要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易发生,或者所在企业发生而未引起关注,未按标准检验的单个项目或多个项目,而未检验的放行销售的;编造生产、检验记录;在生产过程中进行重大变更未经批准的;
本条的果:
对生产、进口、销售企业的处罚第一层面: 没收违反所得 +违反生产用物料、
设备 +责令停业整顿 +罚货值金额的 15 倍—— 30 倍,不足十万的按 10 万计,即最少罚 150 万。
第二层面: 没收违反所得 +违反生产用物料、设备 +责令停业整顿 +罚货值金额
的 15 倍—— 30 倍(不足十万的按 10 万计,即最少罚 150 万) +吊销相应证书 +对
关键人员、主管人员和具体责任人员罚所获收入 +罚所获收入 30%—— 3 倍+10 年
直至终身禁业 +拘留 5— 15 日。
对销售单位、使用单位的处罚
销售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药品, 或者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前款第一项至
第五项规定的药品的 处罚: 情节严重的,第二层面 +吊销关键人员、主管人
员和具体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如有)。
体会:对违法行为的追究从企业、法人延伸至所有责任人员,并明确规定了处罚
力度和处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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