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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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PAGE 24 PAGE 1 PAGE 1 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本区《取水许可证》(地表水)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核发《取水许可证》(地表水) 事项代码:5312 分项名称:新办、依申请变更、延续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二条第二款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许可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 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三)《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以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水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的,应当向市水务局办理取水许可。 (四)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序号第168号(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 序号:168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实施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流域管理机构 (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水利部或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以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审查: (一)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建设项目; (二)兴建大型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日取水量5万吨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分级审查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六)《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八条 需要申请取水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情形以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的格式及填报要求,由水利部规定。 第十条 《取水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包括: (一)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二) 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三)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四) 不需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应当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五) 利用已批准的入河排污口退水的,应当出具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同意文件。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取水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后20日内,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出具验收意见;对验收合格的,应当核发取水许可证。 (七)《上海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第七条(取水许可申请的范围) 除《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外,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限额,是指日最高取水量10立方米。 第八条(取水许可审批权限) 本市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下列取水许可申请,除国家规定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外,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一)由国家和市级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二)日取水量在2万立方米以上(含2万立方米)的地表水取水许可申请; (三)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 除由流域管理机构和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外的取水许可申请,由区(县)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九条(取水申请)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向具有审批权限的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向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申请材料) 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三)建设项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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