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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贯彻落实省实体经济十条
(修订版)等相关政策
宣
传
手
册
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
前 言
近期,省委、省政府出台实施了《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9 号,简称“实体经济十条(修订版)”)、《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办发〔2018〕43号,简称“省民营经济十条”)、《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广东省工业投资可持续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粤办函〔2018〕28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粤办函〔2018〕273 号)等一系列推动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近年来,汕头市委、市政府也出台实施了《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意见》(汕府〔2017〕142号)等一系列支持汕头实体经济发展的个性化措施。
为方便广大企业和基层干部群众深入了解省、市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内容,我们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编制此本宣传手册,让大家准确把握政策要点,确保政策措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落到实处,惠及广大企业。
目 录
一、相关政策全文
二、部分条款解读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二)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三)降低企业社会 保险成本
(四)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五)降低企业运输成本
(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七)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八)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九)健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十)支持企业培养和引进人才
一、相关政策全文
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粤府〔2018〕79 号,简称“省实体经济十条(修订版)”)
(二) 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办发〔2018〕43号,简称“省民营经济十条”)
(三)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广东省工业投资可持续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的通知(粤办函〔2018〕286号)
(四)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小微工业企业上规模的实施意见(粤办函〔2018〕273 号)
(五) 汕头市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实施意见(汕府〔2017〕142号,简称“市实体经济38条”)
二、部分条款解读
(一)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1、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
具体解读:1.进一步下调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具体为:全省由1-30元/平方米下调至1-15元/平方米,其中,粤东西北12市由1-18元/平方米下调至1-8元/平方米。( 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2.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我省车辆车船税征收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
(接上表)
文件依据: 《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粤财规〔2017〕4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辆车船税具体适用税额的通知》(粤府〔2017〕103号)
咨询方式:纳税服务热线0754-12366
2、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
具体解读:从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统一全省各地的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包括核定依据、纳税期限、核定额度或比例等,适当降低核定征收标准。具体为:全省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工业企业购销环节应征的印花税合并按销售收入的70%作为计税依据,商业及其他企业按销售收入的50%作为计税依据,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按销售收入的30%作为计税依据。
文件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
咨询方式:纳税服务热线0754-12366
允许符合条件的省内跨地区经营制造业企业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分支机构就地入库。
具体解读: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因此,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原则上应分别进行纳税申报,企业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咨询方式:纳税服务热线0754-12366
全省契税纳税期限统一调整到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前。
具体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此前,我省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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