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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湖生态园科研用地项目设置配套设施用房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积极建设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充分发挥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先行先试作用根据东莞市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号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及市政府对关于华旭公司等科研用地项目申请建设配套设施有关问题的请示批复意见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年月日前园区范围内已出让并办理了土地登记的科研用地项目土地用途表述为科教用地科研设计用地第三条本规程所指的配套设施用房是指除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监测等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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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山湖(生态园)科研用地项目设置
配套设施用房操作规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积极建设珠三角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充分发挥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先行先试作用,根据《东莞市科研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6〕109号)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及市政府对《关于华旭公司等科研用地项目申请建设配套设施有关问题的请示》批复意见,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2016年12月2日前,园区范围内已出让并办理了土地登记的科研用地项目,土地用途表述为“科教用地(C65科研设计用地)”。
第三条 本规程所指的配套设施用房是指除研发设计、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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