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规定消防设施维护和年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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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与年检 《消防法》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等(节选) 负责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巡査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初级技能以上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当具备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负责人应当具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36号)。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高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的人员,应当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技师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从事建筑消防设施保养的人员,应通过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持有高级技能以上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应按GA503的要求进行,并如实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的相关内容。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包括值班、巡査、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 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受其委托管理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同一建筑物有两个以上产权、使用单位的,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对建筑消防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并以合同方式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委托物业等单位统一管理的,物业等单位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建立建筑消防设施值班、巡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制度,确保管理区域内的建筑消防设施正常运行。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应根据消防设施操作使用要求制定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 建筑消防设施巡査频次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应结合公共娱乐场每2h巡查一次的要求,视情况将建筑消防设施的巡查部分或全部纳入其中,但全部建筑消防设施应保证每日至少巡查一次; b)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日巡查一次; c) 其他单位,每周至少巡査一次。 建筑消防设施应每年至少检测一次,检测对象包括全部设备、组件等,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自系统投入运行后每一年底前,将年度检测记录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备案。 值班、巡查、检测、灭火演练中发现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问题和故障的,相关人员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并向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和故障,应立即通知维修人员进行维修,维修期间,应采取确保消防安全的有效措施。故障排除后应进行相应功能试验并经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检査确认。维修情况应记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实施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时,应填写《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并进行相应功能试验。 建筑消防设施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表》和《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一年。《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计划表》、《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记录表》的存档时间不应少于五年。 建筑消防设施档案应包含建筑消防设施基本情况和动态管理情况。基本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验收文件和产品、系统使用说明书、系统调试记录、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原始技术资料。动态管理情况包括建筑消防设施的值班记录、巡查记录、检测记录、故障维修记录以及维护保养计划表、维护保养记录、自动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基本情况档案及培训记录。 主动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才能免于被追“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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