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式长照机构设立标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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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社区式长照机构设立标准表 提供方式 设立标准 日间照顾 家庭托顾 团体家屋 小规模多机能 备注 一、服务规模 一、服务人数 应采单元照顾摸索,每日同一服务时间至多服务60人。 单元照顾模式是指每一单元以10-15人为原则。 每一家庭托顾服务人员之长照服务使用者,含其失能家属总计不得超过4人。 应采单元照顾模式,每一单元不得超过9人,至多设置2个单元。 服务固定对象为原则,至多服务80人。 应采单元照顾模式,每日同一服务时间至多提供60人日间照顾服务。 单元照顾模式指每一单元以10-15人为原则。 团体家屋服务使用者为社区中具有行为力之失智症者。 二、其他 每30人之使用区域应有固定隔间及独立空间。 每日服务以10小时为原则,至多12小时。 每30人之使用区域应有固定隔间及独立空间,每空间临时住宿至多服务5人。 每人每月临时住宿不得超过15日。 空间是指依照顾需求,将机构分为不同服务区域,以共同生活之形态,塑造居家照顾环境。 二、服务设施 一、总楼地板面积 平均每人应有6.6平方米以上。 平均每人应有6.6平方米以上,家庭私人空间不计算在内。 平均每人应有16平方米以上。 不含停车空间及员工宿舍。 二、休憩设备、寝室 每一空间应设休憩设备、且不得设有地下楼层。 应设休憩设备、且不得设有地下楼层。 每一空间应设寝室,且不得设有地下楼层,平均每人楼地板面积应有7平方米以上,每一寝室至少设2床。 每一寝室至少设1扇门,其净宽度应在80 cm以上,与走廊、客厅相同,并与其他寝室明确区隔,不得以屏风、拉帘等隔开。 每一空间应设休憩设备、且不得设有地下楼层。 每一空间应设寝室,且不得设有地下楼层,临时住宿者平均每人楼地板面积应有7平方米以上,每一寝室至多设2床,合计至多设9床。 三、卫浴设备 每一空间应设卫浴设施且符合以下规定: 至少设一扇门,其净宽度应在80cm以上。 属于多人使用之卫浴设施,应有适当之隔间或门帘。 地板有防滑措施,并配置扶手及紧急呼叫系统。 有适合乘坐轮椅者使用之卫浴设备。 有适当照明。 至少设一处卫浴设备。 至少设一扇门。 地板有防滑措施,并配置扶手及紧急呼叫系统。 有适当照明。 每一空间应设卫浴设施且符合以下规定: 至少设一扇门,其净宽度应在80cm以上。 属于多人使用之卫浴设施,应有适当之隔间或门帘。 地板有防滑措施,并配置扶手及紧急呼叫系统。 至少应设一处适合乘坐轮椅者使用之卫浴设备。 有适当照明。 每一空间应设卫浴设施且符合以下规定: 至少设一扇门,其净宽度应在80cm以上。 属于多人使用之卫浴设施,应有适当之隔间或门帘。 地板有防滑措施,并配置扶手及紧急呼叫系统。 有适合乘坐轮椅者使用之卫浴设备。 有适当照明。 四、日常活动场所 平均每人应有4平方米以上。 每一空间应设多功能活动空间。 应设休闲交谊空间。 五、厨房 厨房应维持清洁并配置贮藏、冷藏(冻)、配膳、餐具清洁及食物烹煮(或加热)设备。 至少应设有具配膳功能之设施,并维持卫生清洁。 厨房应维持清洁并配置贮藏、冷藏(冻)、配膳、餐具清洁及食物烹煮(或加热)设备。 厨房应维持清洁并配置贮藏、冷藏(冻)、配膳、餐具清洁及食物烹煮(或加热)设备。 六、其它 应设有办公空间及个案记录放置设施,并得视业务需要设会议室、咨询室或其他与服务相关之必要设施。 单元间应有共同活动空间。 得视业务需要设置医事服务设施。 得视服务使用者之需要,设适当独立空间,并提供个别化服务。 应设个案记录放置设施。 玄关及主要出入口净宽度在80CM以上。 应置基本且在有效期限内之急救箱、灭火器及住宅用火灾警报器。 应设个案记录放置设施。 得视服务使用者之需要,设适当且独立空间,并提供个别化服务。 应设有办公空间及个案记录放置设施,并得视业务需要设会议室、咨询室或其他与服务相关之必要设施。 单元间应有共同活动空间。 得视业务需要设置医事服务设施。 得视服务使用者之需要,设适当独立空间,并提供个别化服务。 四、人员 一、社会工作人员或护理师(士) 社会工作人员办理社会工作业务。 护理师(士)办理护理业务。 每服务30人应置护理师(士)或社会工作人员一名;未满30人者,以30人计。 业务负责人具社会工作人员或护理师(士)资格者,得与各该人力合并计算。 社会工作人员办理社会工作业务。 护理师(士)办理护理业务。 应置护理师(士)或社会工作人员一名。 业务负责人具社会工作人员或护理师(士)资格者,得与各该人力合并计算。 社会工作人员办理社会工作业务。 护理师(士)办理护理业务。 每服务30人应置护理师(士)或社会工作人员一名;未满30人者,以30人计。 业务负责人具社会工作人员或护理师(士)资格者,得与各该人力合并计算。 兼任、特约人员每周至少应提供20小时以上服务时间,得列计二分之一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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