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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管理者的责任义务 责任和义务的区别与联系 责任义务与社会角色的关系 行政责任义务、法律责任义务和道德责任义务 责任义务的线型结构和网状结构 道德责任义务的社会价值 公共管理者对责任义务的选择 7.1 责任和义务的分化与重合 责任义务既是对人的社会角色的规定,又是对人的角色行为的判断标准。 人在职业活动中的责任义务总是与他所在的岗位和所拥有的职务联系在一起的。 一方面,人在职业活动中所处的岗位和所拥有的职务决定了他应当甚至必须承担某些责任义务; 另一方面,他所承担的责任义务也是他的岗位和职务的标识性内容。 7.1 责任和义务的分化与重合 在本质上,责任和义务是统一的,都是人与他人、与社会的一种特殊关系,只是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一些特定的阶段,责任义务才出现了分离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责任义务的分离,其实也就是人自身的异化,是人与自己的本质的分离的一种表现形式。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中,责任和义务将会重新统一起来。也就是说,当人们之间的实质性平等关系确立之后,责任和义务之间就会实现完全的统一。 7.1 责任和义务的分化与重合 从人类社会的伦理关系发展史来看,责任义务的分离是社会等级化的结果。当社会分化为等级社会的时候,人的责任义务也开始了分化。 这种分化最为明显的特征就是责任义务有着不同的方向性。人们之间等级关系的垂直结构分别为责任义务提供了两个不同的方向。 责任和义务的主要区别: 责任主要是等级地位较高的人对等级地位较低的人的道德意识; 义务则是等级地位较低的人对等级地位较高的人的道德自觉。上对下负有责任,下对上则承担义务。 7.1 责任和义务的分化与重合 随着以工业化为基础的近代社会的结束和以后工业化为基础的现代社会的开始,特别是以公共管理为特征的新型社会治理模式的出现,责任和义务这两个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都会逐渐地走向重合。 因为,责任和义务能够相区别的社会基础已经不存在了。在后工业社会,人们之间的等级关系将彻底地瓦解,取而代之的是人们之间真实平等关系的确立。人们之间的这种真实的平等关系决定了责任和义务总是一致的。 责任和义务的分化阶段 7.2 责任义务是社会关系的反映 作为社会治理者的人,其职位、岗位在社会治理体系中的位置决定了他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义务。 责任义务所反映的是人的社会关系,或者说是以“事”为中介的人的社会关系。 在统治型社会治理模式中,责任义务关系更多地存在于人们之间直接的社会关系之中。 在管理型社会治理模式中,责任义务关系较多地以“事”的中介而得以确立和实现。 7.2 责任义务是社会关系的反映 在公共管理这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中,责任义务关系将会向着人们之间直接的社会关系方向回归。 对于公共管理伦理学来说,责任义务主要是与公共管理主体中的具体的岗位联系在一起的,是这些岗位上的社会治理者的责任义务。 7.3 责任义务的历史发展 首先,在人的血亲关系中产生亲情,然后,这种亲情社会化,出现了责任意识。 在“分配权力”得到行使的时候,责任意识作为一种自觉的力量往往属于一个社会群体中强者所拥有的,是强者对弱者的责任,而弱者总是这种责任的受益人。 7.3 责任义务的历史发展 义务作为一定群体中弱势者对强势者的道德自觉必然是长期的权力支配的结果。 随着人类社会的权力关系制度化,责任义务原则才在权力关系的制度形式中成为较为稳定的权力关系调节因素。同时,责任义务也就有了更多的赠与和剥夺的内容,成了制度化了的强弱共存关系和互动关系。 7.3 责任义务的历史发展 责任义务关系的制度化也是它的形式化过程。作为形式化过程的终点,就是近代社会的法律体系将责任义务作为其基本内容了。 在近代社会以前,责任义务关系中的不平等是单向的不平等,是赠与或剥夺性的关系。而在法律的设置中,则用双向的不平等取代了单向的不平等,从而给人以平等的感觉。实际上,如果把双向的不平等分解出来,责任义务关系依然包含着不平等的性质。 关于单向的平等和双向的不平等 第一、近代社会出现以前的权力关系体系,责任义务的承担者不需要对其职责受到追究。(单向的不平等) 第二、近代社会,基于法律关系是社会的基本和主要的社会关系,所以出现了中和平等。(双向的不平等) 7.4 责任义务的三种类型 统治型社会治理结构决定了它的责任义务是以一种类似于现代行政责任义务的形式出现的,可以称为“类行政责任义务”。 近代社会的管理型社会治理活动及其系统结构主要是由行政责任义务、法律责任义务两个方面构成的。 7.4 责任义务的三种类型 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模式,首次在人类历史上把权力关系、法律关系和伦理关系统一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所以,在公共管理的制度体系中,在一切公共管理活动中,行政责任义务、法律责任义务以及道德责任义务,都会通过公共管理活动的岗位而在公共管理者那里整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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