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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关于发布实施《上海市经营性用地物业持有条件地价评估技 术规则》、《工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的通知
各区县规土局、各派出机构:
为促进本市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完善土地价格评估管理, 提高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依据《关于进一步提高本市土地节约 集约利用水平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4〕14号〉、《关于加强 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访丨沪府办〔2015〕 30号〉、《上海市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 规划土地政策实施办法(试行〔沪府办〔2015〕69号)等, 制定《上海市经营性用地物业持有条件地价评估技术规则》、《工 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现将上述技术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上海市2013基准地价更新成果》使用。
以上技术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附件1:《上海市经营性用地物业持有条件地价评估技术规划》
附件2:《工业用地容积率修正系数》
抄送:上海市土地估价师协会
上海市经营性用地物业持有条件地价评估 技术规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加强经营性用地出让全 生命周期管理,按照《关于加强本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 规定(试行〕》〈沪府办〔2015〕30号)有关内容,依据《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厅发〔2013〕20号)和《上海市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规定》沪府办〔2013〕84号以及国家地价评估有关技术规程,制定本
技术规则。
第二条(定义)
本规则所指经营性用地,是指商业、办公、商品住宅等经营 性国有建设用地,商业、办公用地涵盖金融、娱乐、旅游、会展 和服务业等用途。
本规则所指物业持有条件,是依据沪府办〔2015〕30号文, 在土地出让前,经综合评估由出让人提出的商业、办公〈包括公 寓式办公〉、商品住宅等物业在出让期限内的持有比例和持有年 限,并载入土地出让合同的条件。
物业持有条件地价修正系数(以下简称:修正系数〉,是物 业持有条件下土地市场价格与无持有条件土地市场价格之间的 数值比例。
第三条(适用范围)
新增物业持有条件的商业(包括社区配套商业物业〕、办公、 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下)地价评估,应 符合本技术规则要求。
历史违法用地处置、存量补地价项目、原划拨土地转出让等 新增物业持有条件的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下〉地价 评估,参照执行。
按照国家、本市及沪府办〔2015〕30号文要求,应整体持 有的商业(酒店〕、营利性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社会福利、 体育设施等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用地以及工业、仓储物流、研发总部类用地,地价评估不执行本技术规则。
第四条(物业持有条件确定)
土地管理部门在委托土地起始价(底价〉评估时,应明确提 供拟出让地块物业持有比例和持有年限,一般应记载于出让征询 文件中。
第五条(物业持有条件地价修正系数〕
物业持有条件地价修正系数以楼面地价为计算对象,区分不 同用途〈商业、办公和商品住宅〉、不同区域,不同年限的持有 条件。
按照基准地价级别范围,商业1-2级、办公1级区域内不考 虑物业持有条件对地价的影响,修正系数为1。社区配套商业、 商品住宅按照最高出让年限设定持有期限。各用途、分区域和年限物业持有条件修正系数详见附表。
第六条(评估方法运用)
含物业持有条件的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价评估,应考虑不同评估方法下的价格内涵,并结合物业持有条件对土地出 让价格的影响,综合确定评估技术路线。具体要求如下。
(一)运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应先评估该宗地无物业持 有条件下的土地市场价格,然后对物业持有条件土地价格进行系 数修正。宗地评估价格等于物业持有部分地价与无持有部分市场 地价的加权价格,权重系数由持有与无持有物业的建筑面积比例 确定。
(二)运用市场比较法和剩佘法。可参照基准地价系数修正
法的技术路线评估含物业持有条件的宗地价格。或者根据拟评估
土地的物业持有条件,选择适宜的比较案例或参数,根据市场比
较法或剩佘法技术要求,直接评估带物业持有条件的宗地价格,
不再进行系数修正。
(三)运用收益还原法和成本逼近法。按照技术要求直接评
估含物业持有条件的宗地价格,不再进行系数修正。
第七条(附则)
本规则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物业持有条件地价修正系数表
表1 商业用途物业持有条件地价修正系数表
持有年限
商业1-2级
商业3-4级
商业5-6级
商业7-8级
商业9-10级
1
1.0000
0.9705
0.9627
0.9520
0.9469
2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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