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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号
第14275号
决定日
2009
发明创造名称
氨氯地平、厄贝沙坦复方制剂
国际分类号
A61K31/4422,A61P9/12,A61K31/4184
无效宣告请求人
李平
专利权人
上海家化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专利号7
申请日
2003年9月19日
授权公告日
2006年8月23日
合议组组长
何炜
主审员
潘骏
参审员
吴通义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决定要点:
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内容中得到或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不得超出说明书公开的范围。否则,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一、案由
本无效宣告请求案涉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6年8月23日公告授予的、名称为“氨氯地平、厄贝沙坦复方制剂”的7号发明专利
该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复方制剂,其特征在于该制剂是以重量比组成为1∶10-30的氨氯地平或氨氯地平生理上可接受的盐和厄贝沙坦为活性成份组成的药物组合物。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方制剂,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药物组合物为各种医学上可接受的口服制剂。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复方制剂在制备治疗轻、中度高血压药物中的应用。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应用,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的药物适用于伴有心血管重构的高血压患者,肾性高血压、高血压伴肾功能损害或伴糖尿病肾功能损害的患者的治疗。”
针对上述专利权, 李平(下称请求人)于2009年6
附件1:本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复印件12页;
附件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的编号为G082388的针对本专利的检索报告,复印件7页;
附件3:对比文件1-7
对比文件1:公开号为CN1312715A、公开日为2001年9月12日的4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12页;
对比文件2:公开号为CN1404390A、公开日为2003年3月19日的0号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复印件30页;
对比文件3:“芦沙坦、氨氯地平对轻、中度原发性高血压患者血小板活化和肾功能的影响”,周萍等,《湖南医学》第17卷,2000年6月第3期,第169-171页,复印件4页;
对比文件4:“缬沙坦和氨氯地平对促红细胞生成素所致高血压动态变化的影响”,李中和等,《郑州大学学报(医学版)》第37卷,2002年1月第1期,第54-56页,复印件3页;
对比文件5:“氨氯地平与氯沙坦联用治疗老年高血压病27例”,汪琰 王子先,《中国临床药理学与治疗学》第5卷,2000年第4期,第369-370页,复印件2页;
对比文件6:“氨氯地平与洛沙坦联用治疗顽固性高血压30例临床观察”,邸文会 崔洪香,《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第9卷,2000年6月第12期,第1103-1104页,复印件2页;
对比文件7:“Calcium channel blockade in combination with angiotensin-converting enzyme inhibition or angiotensin II(AT1-receptor) antagonism in hypertensive diabetics and patients with renal disease and hypertension”,Philip Swales,Bryan Williams,《Journal of the Renin-Angiotensin-Aldosterone System》,2002年6月第3卷第2期,第79-89页,英文复印件11页,及相关部分中译文1页。
请求人认为:①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4中任一篇、对比文件5和6的结合、对比文件7,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附件2的检索报告则表明对比文件1-7均可视为与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专利权利要求1-4相对于对比文件1-7中任一篇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②本专利说明书第9页缺少应记载重要实验数据的表6和7,导致实验结论缺少实验数据的支持,因此,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③权利要求1仅限定氨氯地平与厄贝沙坦的比例,而没有限定二者的剂量,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1条第2款的规定;④权利要求1限定限定氨氯地平与厄贝沙坦的比例,但说明书第9页记载的实验结果表明一些属于该比例范围内的组合不能达到所述发明目的,说明书第10页记载的可应用的复方剂量范围也表明要求保护的组合物在某些剂量不能达到发明目的,此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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