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意外保险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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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意外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保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鉴于被保险人愿向本公司就其生产/销售的 品牌 型号的手机投保手机意外摔坏险,并愿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与其签订本合同,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责任范围 1、在本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销售的承保手机在承保区域内意外摔坏时,本公司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2、本合同所指意外摔坏仅指手机因物理撞击所造成的损坏,不包括手机掉落水里、火里、其他异物里而导致的手机无法寻回、因高温、高湿、高压、高辐射等异常环境所导致的手机无法正常使用。 3、本公司不对手机意外摔坏意外的任何问题承担保险责任,这些问题包括但不限于磨损、人为损坏、硬件问题、软件问题、质量问题、对人和物造成的损害等等。 二、承保期间 保险人对承保手机的承保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承保期间内被保险人生产/销售的承保手机发生承保事故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三、保险费用 1、经评估,承保手机的价格为人民币 元/台。 2、被保险人按照上年度承保手机的年生产/销售量 台乘以承保手机的评估价格人民币 元/台,得出年销售额 元。按____%的费率向保险人预交保险费用,计人民币 元。 3、保险期满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生产/销售的手机的总量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实际保险费的依据。实际保险费若高于预收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在确定差额之日起一个月内补交其差额,反之,若预收保险费高于实际保险费,本公司退还其差额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直接抵扣下一保险期的预收保险费。本公司有权在保险期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限内所生产/销售的承保手机数量的数据。本公司还有权派员检查被保险人的有关帐册或记录并核实上述数据。 4、实际保险费不得低于人民币 元。 5、保险期间内,承保手机的质量下降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调高保险费率或解除保险合同,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已经预收的保险费用。 四、赔偿处理 1、在发生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事故时,机主应在 日内持手机(或摔坏后的所有零部件)和购机发票到我公司指定的售后服务处进行检查,否则,保险人无义务按照检查结论承担保险责任。 2、承保手机经我公司指定的售后服务处检查,认定为承保事故发生(即手机系意外摔坏)时,手机机主可持认定结论、手机(或摔坏后的所有零部件)和购机发票要求我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我公司经审查,认定该手机在我公司承保范围和承保期限内的,我公司将在 日内向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机主承担保险责任。 3、手机在承保期内进行了赠与或转让的,新机主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赠与或转让关系存在且对手机归属旧机主未提出异议者,我公司的保险责任向新机主承担。新、旧机主分别或重复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有权选择一人履行保险责任。无论如何,保险人对一次保险事故只承担一次保险责任。 4、由于判断手机是第一次发生承保事故还是在发生承保事故经修理后再次发生承保事故的困难性,我公司对一个手机只承担一次保险责任。 5、保险人对机主承担的保险责任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1)承保手机售出之日起一个月内发生承保事故的,保险人按照承保手机评估价格的80%向机主承担保险责任; (2)承保手机售出之日起三个月内(超过一个月)发生承保事故的,保险人按照承保手机评估价格的70%向机主承担保险责任; (3)承保手机售出之日起五个月内(超过三个月)发生承保事故的,保险人按照承保手机评估价格的60%向机主承担保险责任; (4)承保手机售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超过五个月)发生承保事故的,保险人按照承保手机评估价格的50%向机主承担保险责任。 6、对责任标准的几点说明: (1)如购机日期为2010年12月10日,则2010年12月10日-2011年1月9日发生保险事故,适用第(1)项责任标准;2011年1月10日-2011年3月9日发生保险事故,适用第(2)项责任标准;2011年3月10日-2011年5月9日发生保险事故,适用第(3)项责任标准;2011年5月10日-2011年12月9日发生保险事故,适用第(4)项责任标准。 (2)当月无29、30、31日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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