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船舶碰撞.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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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船舶碰撞 湖南大学 本章重点: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二、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原则 三、船舶碰撞案件的诉讼时效 四、船舶碰撞案件的法律适用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船舶碰撞的概念 ~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两艘或者两艘以上的船舶之间发生接触或者没有直接接触,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16条) 《海商法》第165条第1款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有接触的船舶碰撞) 第170条 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适用本章的规定。(无接触的船舶碰撞) 《1910年碰撞公约》第1条 海船与海船或海船与内河船舶发生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船上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时,不论碰撞发生在任何水域,对这种损害的赔偿都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第13条 本公约扩大适用于一船由于进行或不进行某种操纵,或由于不遵守规则,而给他船、或任一船上的货物或人员造成的损害的赔偿,即使碰撞实际上未曾发生。 (二)船舶碰撞的构成要件 1、主体:船舶+船舶 注意:其中一方必须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船舶,而其他方可以是军事或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艇以外的任何船艇 《海商法》第165条第2款 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三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海商法》第3条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 案例: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此处的船舶不包括: A 8000吨级“风致号”海上运输货轮 B 15吨级运沙船 C 卫生检疫船 D 某巡洋舰 《海商法》第165条 船舶碰撞的责任主体: 判断碰撞责任主体的标准:实际控制理论+实际受益理论 应确立多重可诉主体制度,便于受害人在寻求救济时及时确定可诉主体 2、行为 即船舶之间发生碰撞 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有接触船舶碰撞的情况下,船舶间要有接触 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的某一部位同时占据同一空间的物理状态(粗暴性的实际接触) 第二种情形:无接触船舶碰撞的情况下,无接触,但因其航海过失致使他船、船上人身财产遭受损失 3、要有损害 造成船舶、财产的损失或人员的伤害(包括第三人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没有实际损害后果不构成船舶碰撞,船舶碰撞法律关系就不能成立 4、水域 碰撞发生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这与《1910年碰撞公约》规定不同,公约对于船舶碰撞发生的水域没有任何限制 二、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原则 船舶碰撞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碰撞当事方只对因其故意或过失引起的不法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船舶碰撞中的过失情况可以分为三种:各方无过失、单方有过失、互有过失 海商法对三种过失情况引起的船舶碰撞分别规定了处理方法: 1、各方无过失碰撞 不可抗力 其他不能规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 无法查明的原因 《海商法》第167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案例: 船舶碰撞,是由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相互不负赔偿责任。 A 不可抗力 B 意外事件(由一方过失导致) C 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 D 无法查明的原因 2、单方过失碰撞 《海商法》第168条 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 3、互有过失碰撞 《海商法》第169条 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案例: 以下关于船舶碰撞后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有: A 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舶按照损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B 过失程度相当的,各船平均负赔偿责任 C 过失比例无法判定的,各船按照吨位大小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D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 《海商法》第169条 三、船舶碰撞案件的诉讼时效 《海商法》第261条 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2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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