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合同谈判要点.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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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 合同谈判要点分析 摘要:结合现行BOT法规、建设部公布的示范文本及相关实践经验,从投资 人的角度详细论述了BOT合同在签约主体、项目立项审批、设施所有权、征地、 担保、建设、限制竞争、或取或付条款、价格、调价公式、补偿条款、争议解决 等方面的谈判要点,试图通过上述分析,使投资人在BOT合同谈判中把握要点, 更好的维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BOT;合同:谈判要点 BOT是一种新兴的公用事业投融资模式。一些地方政府以及越来越多的基础设施 投资企业已开始尝试采用该模式。由于BOT在中国还没有十分完善的模式,并且 缺乏法律规范,因此,完善BOT合同对项目的运作显得尤为重要。 1、正确的签约主体 BOT合同签约时,首先应审查该政府部门是否具有签订合同的权限。特许合同的 特性是政府通过授予投资人特许经营权以获得投资,因此,合同甲方应该是有权 力做出该授权的政府部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规定:“直辖 市、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政府的授权(以下简称主管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根据此规定 在签订特许协议时,应审查签约的政府部门是否有政府的合法授权。 2、项目的立项审批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目前,除北京、湖南、山西、深圳等 l2 个省 市外,各地方对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规的制定并不完善,对BOT项目的审批程序 及运作程序没有具体的规定。 投资人投资1个项目时,需要考察发起项目的政府部门是否履行了完备的政府审 批程序,也就是项目在程序上是否合法;同时,需要考察签约部门是否具备协调 协议中可能涉及的其他政府部门职能的能力。BOT项目不仅需要完成建设项目的 审批程序,还需要就该项目采用 BOT 模式完成审批。例如,《北京市城市基础设 施特许经营条例》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确定市级实施特许经营的城市基础设 施项目。重大项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县人民政府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审批权限范围内确定本区、县实施特许经营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同时,实施 方案还须经各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查后报政府批准。 北京 2003 年采用 BOT 模式招标建设的 5 个污水处理厂均有较规范的操作程序, 即:政府部门获得该项目按BOT方式实施的批准——公开招标——投资人按企业 投资规定办理立项及其他审批手续——设计——施工——运营——移交。 各地政府实施的BOT项目,有的在招标时政府已完成立项、初步设计审查。对于 此类项目,政府分担了部分项目公司的工作内容,但是,政府应把项目的立项文 件和各种审批文件转批至项目公司的名下。 3、项目设施所有权 国际上 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概念是 BOT 的衍生模式,明确了 项目设施所有权属于投资人所有。在我国对于新建的特许经营项目一概冠以BOT 模式,而对设施的所有权一般均未在特许权合同中明确。如果项目公司是土地使 用权人,所有的立项文件都以项目公司的名义办理,则在项目建成以后,这些资 产也应列为项目公司名下,项目公司事实拥有项目设施的所有权。因此,投资人 在合同谈判中,如果政府部门不愿意明确项目设施所有权的,投资人必须要求以 项目公司为投资主体办理项目所有批文,并明确项目公司是土地使用权人。 4、征地 在我国,土地的征用具有强制性,征用主体是政府。因此,BOT项目应由政府完 成征地拆迁,再以划拨形式用于项目。投资人需要注意审查项目选址是否已经履 行了规划等部门的审批程序。征地拆迁的延误会导致项目进度延误,并增加投资 人的成本,因此,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应在BOT合同中对征地拆迁的进度及延 误的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5、担保 5.1 投资人的担保 BOT项目通常政府会要求投资人提供履约的担保,从资金方面保证项目得以顺利 地实施。作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会增加财务成本,因此,在合同的谈判中应尽量 说服政府免除投资人提供的担保或降低担保条件。 BOT项目中出现的投资人担保有: 1)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即建设期的担保。履约担保是为了防止投资人盲目投标后,因资金无 法落实,而耽误了整个项目的进度。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也 规定了特许经营协议中应包括履约担保的内容。 2)维护担保 维护担保,即运营期和移交后的保修期的担保。维护担保的合理性有待商榷。项 目建成之后,政府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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