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建筑安全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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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度300 * 蹲式大便器(应有1.2m高的架空隔板,并加设幼儿扶手) * 挂式小便器(至受水部分上边缘高度应为450mm,新图集为300mm) * 洗手盆的安装高度500~550mm。 * 第4.2.1条 采暖区托儿所、幼儿园应用低温热水集中采暖。热媒温度不宜超过95~70℃。幼儿用房的散热器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不具备集中采暖条件的二层以下房屋用壁炉、火墙采暖时,必须有高出屋面的通风、排烟等措施。 7.2.4 当采用散热器采暖时,应将散热器暗装设置。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4.3.4(强标)幼儿园的散热器必须暗装或加防护罩。 * * 7.1.8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气体系统灭火设计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消防规范的规定。当设置消火栓灭火设施时,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应避免幼儿碰撞;应将消火栓箱暗装设置。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设置在不影响交通处。 * 7.3.4 房间应设置插座,位置和数量根据需要确定,但活动室一般插座不应少于四组,卧室、阅览室、美术室、手工室一般插座不应少于二组;插座应采用安全型,安装高度不低于1.7米。插座回路与照明回路应分开设置,插座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 7.3.5 幼儿活动能到到达的场所不宜安装电气装置,当不能避免时,电气装置底部的高度不得低于1.7米。 * 《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鲁建设字〔2011〕5号) 第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第九条 第(三)款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由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专家组成员、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的负责人及勘察设计单位的建筑、结构、勘察等有关专业负责人参加。 * 第十条 第(三)款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审查结论为“通过”的项目,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由一类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 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机构不得对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 《山东省消防条例》 (实施日期:2011-03-01) 第二十二条 新建高层住宅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老年公寓、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福利院等特殊场所,应当每个房间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 *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4.2.8卫生器具的安装高度可按表4.2.8确定。 * 注:装设在幼儿园内的洗手盆、洗脸盆和盥洗槽水嘴中心离地面安装高度应为700mm,其他卫生器具给水配件的安装高度,应按卫生器具实际尺寸相应减少。 补注:11J935第14页小便槽高度为300mm,更利于使用。 幼儿园建筑安全 * 参考书目 1、《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 2、《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征求意见稿) 3、《幼儿园建筑构造与设施》(11G935) 4、《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5、《山东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发〔2010〕87号) 6、《山东省消防条例》(实施日期:2011-03-01) 7、《山东省超限建筑工程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鲁建设字〔2011〕5号) *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主要内容 1、防火与疏散 2、建筑构造 3、建筑设备 注:文中“第X.X.X条”引至87版,“X.X.X”为征求版条文。 * 防火与疏散 第2.1.1条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在三个班以下时,也可设于居住建筑物的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和相应的室外游戏场地及安全防护设施。(同征求稿4.2.2) 3.0.6(强标)幼儿园设计必须执行“安全第一”的原则,必须保证园內每一个场所的环境安全,保证在园内生活、活动每一个环节的环境安全,在遭到意外灾害时,幼儿园的建筑和设施应具有抵御灾害的能力,并且能够使园内幼儿安全、迅速地脱离危险场所。 * 第3.7.4条 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内侧不应设有支撑。护栏宜采用垂直线饰,其净空距离不应大于0.11m。 5.1.11(强标)阳台、屋顶平台的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0m,0.80m以下应采用实体护栏,栏杆设置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8m。 * 护栏净高不应小于1.2m,护栏净距0.08m。 * 第3.6.4条 在幼儿安全疏散和经常出入的通道上,不应设有台阶。必要时可设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同5.1.14条) 室外设置了防滑坡道 室外不应设置台阶 * 第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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