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职业健康管理程序.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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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职业健康管理程序 1 目的 为了改善劳动作业环境,预防职业病,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工厂职业病防治活动。 3 引用法规标准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60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2 卫生部〔2002〕23号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3.3 卫防字〔1988〕70号《职业病报告办法》 3.4卫生部〔2001〕17号令《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 3.5卫生部〔1997〕52号令《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 3.6 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7 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 4 术语 4.1职业病危害: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4.2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因素以及在作业 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 4.3职业病: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 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4职业病防护设施:以预防、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减少职业 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影响,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目的的装置。 4.5职业禁忌: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 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 第 1 页共 5 页 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 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5 职责 5.1安技环保处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编制年度职业病 危害因素监测和职业健康检查计划,根据监测结果,对超标作业点提出治理建 议;负责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监督“三同时”项目中职业病防护设 施的实施工作;负责组织对急性职业中毒人员的救治工作;负责组织职业病的 诊断申请、报告工作。 5.2人力资源处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员工上岗前、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组织工 作,并落实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理意见及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负责职业 健康安全教育、培训。 5.3设计处负责新产品设计时优先选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材料。 5.4各单位工艺设计时优先选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工艺方案; 5.5综合技术处负责职业病防护技术措施项目中有关计划及费用的审批;负责建 设项目“三同时”管理。 5.6基建设备处负责职业病防护设施(形成固资的)采购、安装、调试、验收等 工作,并负责大修和改造工作。 5.7物资处负责按标准或有关规定采购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材料。 6 控制程序 6.1 各单位每年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作业进行一次核查,将职业病危害作业点和 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数报安技环保处,安技环保处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管理档 案。 6.2安技环保处每年12月编制下一年度工厂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职业健康检 第 2 页共 5 页 查工作计划。 6.3安技环保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做好职业病危害作业点定期卫生监 测,并将监测结果通知有关单位,对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点,提出处理建 议。 6.4对“新、扩、改建”项目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安技环保处负责向卫生 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6.5安技环保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作业员工的上岗 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对职业病危害作业人员建立、健 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通知有关单位,并督促 落实。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及时与职业病诊断机构联系,进一步检查诊断, 建立、健全职业病病人管理档案,并组织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 检查。 6.6人力资源处负责职业病危害作业员工上岗前、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组织工 作。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 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 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 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7发生急性职业中毒时,各单位应及时组织医疗抢救工作。 6.8安技环保处组织、协调、督促有关单位按计划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治理项目。 6.9 安技环保处随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操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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