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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讲 新闻传播与公民权利的保护 新闻法规 教学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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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隐私权,就是个人有依照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两个方面:一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人事项,有权要求他人不打听、不搜集、不传播,新闻媒介不报导、不评论以及不非法获得。二是公民对于自己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生活,有权要求他人不得任意干扰,包括自己的身体不受搜查,自己的住宅和其它私生活区域不受侵入、窥探。只有负有特殊职务的国家机关,如公安、审判、检察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介入、调查公民的隐私,如依法监视、侦查、搜查、获取证词等;但掌握他人隐私者仍有守密的义务。 2、隐私权的特征 权利主体是自然人。 隐私权的内容比较丰富,且都具有真实性和隐密性的特征。 隐私权的内容包括隐私主体对隐私的控制权,也包括隐私主体对其隐私的利用权。 隐私权保护的范围受公共利益的限制。 但是我国法律没有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规定,1987年《民法通则》,规定了公民的各种人格权,却没有规定隐私权。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这是一种间接保护。 4、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方式 (1)公布、宣扬隐私 披露他人婚姻恋爱家庭状况、通讯(信件、电话)、住宅、电话号码、储蓄、日记、私人档案、私生活肖像、有关“性”的话题、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信息等 (2)侵入私生活区域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另一种表现就是大众传媒的记者在采访活动中未经许可侵入私生活区域。所谓侵入,包括强制侵入和秘密侵入,不仅指亲身进入,也包括进行窥探、偷听、监视,未经许可摄影、录音和录像或者秘密摄影、录音和录像;还有骚扰。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案例: 例1:本报讯 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接过22年的“爱心接力棒”,采用院内爱心基金成功纠治了河南一位患法乐氏五连症的22岁女青年范娟。昨天,带着对上海好心人的感激之情,恢复了一颗平常心的范娟康复出院。 22年前,范娟出生4个月时被亲生父母遗弃,被正在信阳出差的孙文忠抱了回来,体检时得知弃婴患有先天性的心脏病。护养了几个月后,孙文忠得知同村一个从部队复员回来的朋友和妻子打算收养孩子,想到他们膝下无儿女,一定会善待孩子,于是就把范娟交给了现在的养父母范连富夫妇…… 例2:2006年沪上各媒体连篇累犊地报道浙江台州市妇女陈艳芬在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产下一对联体的畸形和患病婴儿。媒体通过文字、照片和电视画面不但披露了联体婴儿的父母的姓名、籍贯、相貌以及母亲患有妇科炎症等等,而且还参与了对他们的生育问题的道德评判。 侵害肖像权案例: 案例1:1990年6月自由撰稿人赵甲向摇滚歌手崔健提出由其编写《崔健的歌》一书,崔健表示同意。1990 年秋和 1991 年元月,赵甲两次从崔健住处取走照片近百张。赵甲在取用上述照片时,均未明确告知崔健将用于另外一本书《崔健在一无所有中呐喊》的插图。1992 年9 月,《呐喊》一书印刷出版5万册。该书公开发行后,北师大出版社书刊部付给赵甲人民币7200元 。《呐喊 》一书发行后 ,崔健以赵甲未经其许可 ,在该书中擅 自使用本人照片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状告赵甲及北师大出版社侵犯其肖像权 。 专有许可使用是独占性的使用,指著作权人允许被许可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排他地使用自己作品的著作权。专有使用许可确立期间,被许可人享有该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他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权人不得再允许第三人使用该作品,若要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则应取得对方的许可。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享有专有出版权。 非专有许可使用是共享性的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允许被许可人以一定方式使用自己的作品,但著作权人自己仍然可以使用,也可以再允许第三人以同样的方式同时使用。专有许可和非专有许可以合同约定,除法律有规定的以外,书面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授予专有使用权的,或者没有订立书面合同的,使用者只能取得非专有使用权。口头的专有许可是无效的。报刊发表他人作品,应当取得作者许可,但一般不须同作者订立书面合同或其它书面许可形式。所以报刊社获得的作品许可使用,是非专有使用权。 转让包括对前列各项著作财产权的部分转让和全部转让,全部转让就是所谓“买断”。无论是非专有使用还是专有使用,都不是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转让的标的物是部分或全部的著作财产权,转让的结果是使得受让人在法律上成为部分或全部著作财产权的所有人,原作者就丧失了部分或全部的著作财产权。但是获得使用许可的人并不是著作财产权的所有人,作品的财产权仍然属于作者。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可转让。 四、著作权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著作权是对著作权人智力成果的保护,它保护的是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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