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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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程序 一、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登记手续时,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审查其提供的安全施工措施内容是否齐全,必要时赴现场实地核查。   (二)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意见书》。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返还施工单位,一份交安全监督窗口,一份监督部门存档。   (三)根据建筑工程具体情况,市(区)安全监督机构确定安全监督人员具体实施项目的安全监督工作。   二、安全监督管理交底   工程进入基础施工前,安全监督人员应制订符合项目特点的监督计划,并督促建设单位召开安全管理交底会议,由监督人员向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宣讲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及项目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讲解监督计划、监督重点,并告知工程项目建设各方在工程进入监督重点阶段时通知其到场监督检查。   三、施工安全监督   (一)首次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监督小组必须在工程开工一个月内对项目进行首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首次检查的重点是:   1、施工单位是否落实了报送的安全施工措施;   2、施工单位是否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   3、是否使用了备案安防用品和施工机械设备;   4、核查申报创“黄鹤杯”奖计划(省、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并检查工程项目是否符合有关创“黄鹤杯”奖规定要求;   5、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是否建立并运行;   6、施工用电、文明施工、安全防护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7、监理单位是否履行了安全监理责任;   8、起重机械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检测、验收、登记备案。   (二)安全监督巡查。安全监督人员应根据首次检查情况(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的重视情况、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情况、项目进度计划等),结合监督计划进行巡查。监督巡查的重点是:   1、施工现场的安全保证体系运行情况。重点检查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隐患的查处和整改情况)、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落实情况;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2、施工企业执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情况。重点检查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文的执行情况。   3、监理单位履行安全监理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监理单位是否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监理计划;监理人员的配备和持证上岗;监理日志是否能反映项目安全监理情况;是否按强制性标准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理;对工程项目的隐患是否进行查处及督促整改。   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根据工程项目不同施工阶段侧重进行检查。   基础施工阶段重点检查:   桩基施工安全措施落实,打桩机械检查验收情况;基坑支护设计审批,安全施工方案的制定及落实,基坑支护监测情况;塔吊安装检测验收登记情况;现场临时用电、文明施工、临边洞口防护等情况。   主体施工阶段重点检查:   安全施工措施落实,脚手架工程、施工用电、模板工程、“三宝”正确使用、“四口”防护、文明施工及垂直起重设备检测验收登记情况。   工程装饰、安装、收尾阶段重点检查:   安全施工措施落实,施工用电、脚手架工程、洞口防护、文明施工及消防措施落实情况。   具体巡查工作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对监督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三种类型及时做出处理意见:   (1)施工现场发现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   (2)施工现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隐患逾期未整改,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改正;   (3)对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施工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罚。   (三)监督巡查应做好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载明巡查的项目、时间、参加人员、受检项目有关负责人员、巡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及处理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的编号、主要内容和要求。   (四)现场监督巡查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现场查看;   2、检查有关管理资料;   3、询问有关情况;   4、通报存在问题(包括实体防护和安全管理两个方面);   5、提出整改要求。   四、单位工程施工安全验收评价   (一)根据《建筑施工单位工程安全验收评价办法》规定,八层及八层以下建筑在主体封顶砌体完工前组织一次;高层建筑在主体施工至二分之一时和主体封顶砌体完工前分两次,经施工单位自评合格后,监理单位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组织安全验收评价,同时报监督机构派员监督。施工安全验收评价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评价结果作为竣工安全综合评价依据;对申报创“黄鹤杯”(市安全文明施工现场)项目,评价符合条件的,由监督机构向市“黄鹤杯”评审组推荐,评审组进行现场核查。   (二)工程竣工后,安全监督人员应根据安全监督巡查情况,写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报告》。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安全生产体系建立与运行情况、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安全问题及解决情况、项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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