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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echEd 2013 * * WTO的争端解决机构 及其过程 意义: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也是WTO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多边贸易机制的支柱,在经济全球化发展中颇具特色。 它具有统一性、效率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设立背景: 《争端解决谅解》第2条规定,为管理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及有关协议中争端解决的专门条款,设立“争端解决机构”。它直接隶属于部长会议,没有自己的主席、工作人员、工作程序等。 争端解决机构应向世界贸易组织各有关理事会和委员会通报与其有关协议相关的各项争端的进展情况,争端解决机构在就贸易争端作出决定时,应采取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 WTO争端解决机构-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1)成立专家小组并通过其报告; (2)建立常设上诉机构并通过其报告; (3)监督裁决和建议的履行; (4)根据有关协议授权成员方中止减让和其他义务。 WTO争端解决机构-解决方法 解决方法: WTO争端解决机构在WTO体制下解决争端时,一个完整的争端解决程序包括以下四个环节: 磋商、专家组程序、上诉程序、裁决的执行监督程序 根据DSU的规定,WTO成员因其他有关成员违反相关涵盖协定或其他原因而遭受利益丧失或损害时可以向有关成员提出磋商请求。磋商请求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其中应说明理由,包括列明被诉措施及相关法律依据。 在WTO框架下,磋商并非可有可无,而是整个争端解决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和必经阶段。成员一旦提出磋商请求,实际上即是正式启动WTO争端解决机制。 若磋商不成功(包括被诉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磋商或调解失败),则起诉方可直接要求转入专家组程序。 从专家组程序开始,WTO争端解决程序进入裁判阶段。 根据DSU的规定,只要起诉方提出请求,则专家组最迟应在该请求首次列入DSB议程之后的DSB会议上设立,被诉方可以阻挠专家组的成立,但仅限一次。争端解决机构进行第二次会议时,被诉方不得阻挠设立专家组,除非机构一致同意不设立专家组。这就是所谓“反向一致”原则。这一原则使得WTO对成员间的贸易争端事实上享有强制司法管辖权。 实践中专家组通常是在提出磋商之后的60天至90天内设立。 专家组一般由3人组成(除非争端各方同意5名),可从WTO秘书处置备的专家名单中遴选,具体人员组成多由WTO总干事在个案基础上与有关方面磋商后决定。任职专家有专业性、独立性等方面的要求,通常是国际贸易法方面的资深官员或专家学者。 专家组的具体裁判过程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事实调查。 (2)合议。 (3)报告发布。包括初始报告、中期报告及最终报告。专家组在审议争端各方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完成事实调查之后,先将其报告草案中的事实描述性部分发给当事人,后者应在专家组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评论意见。期满后专家组再发布完整的中期报告(包含事实认定及裁判意见),供当事人评论。当事人有不同意见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提出,请求专家组复议或与各方再次开会讨论。当事人未再提出新的评论意见时,中期报告即视为最终报告,向全体成员公开发布。 对专家组报告,当事人可提出上诉。未上诉的,根据反向一致规则,专家组报告即应由DSB自动通过。 上诉程序是WTO的一个创新。DSB设有由7人组成的常设上诉机构,具体上诉案件每次由其中3人审理。 上诉机构主要负责法律审,也即仅限审查当事人上诉涉及的专家组报告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和法律解释。上诉审议通常秘密进行。上诉机构的裁决亦采报告形式。 上诉机构报告为终局裁决,经DSB自动通过后争端各方即应无条件接受。 然而,另一方面,WTO争端解决程序并未就此完结:由于国际贸易争端的特殊性以及无论是专家组还是上诉机构报告往往仅限对被诉措施的违法性作出认定及建议败诉方使该措施符合相关涵盖协定,而对败诉方如何执行裁决和建议语焉不详,因此,有关成员是否、何时及如何执行DSB的建议和裁决往往悬而未决,并可能导致纷争再起。由此引发出颇具特色的、复杂的执行监督程序。 执行监督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动执行 (2)补偿。 (3)中止减让或报复。 (4)持续执行监督。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运作图 磋商(60天内) 请求成立专家组 专家组成立(最迟于DSB 第二次会议) 专家组审查和报告(一般不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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