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道德与法律众人围观女学生斗歹徒.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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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人围观女学生斗歹徒    前日下午4时左右,广州市第59中学初二(12)班的14岁女生小苏坐62路公交车回家。当车行驶到市少年宫附近时,正在看书的小苏无意间一抬头,突然发现一个鬼头鬼脑的男子正盯着一名60多岁的老太太,而老太太正拿着一部手机与人通话。该男子突然跳起来一把夺过老太太手中的手机,碰巧这时公交车靠站车门打开,歹徒立刻在老太太的惊呼声与众人吃惊的目光中夺门跳下,撒腿跑出有十几米远。小苏见状没有犹豫,把随身的书包抛在地上立刻跳下车追上歹徒,歹徒见只是一个“黄毛丫头”冷笑一声停住,两人随即打斗在一起。   小苏曾是女足球队的队员,身手敏捷的她飞起一脚踹了过去。歹徒冷不防着实挨了一脚像足球一样翻滚在地上,小苏逼近歹徒身子,歹徒躺在地上手猛地一挥,手中的一件利器划过了小苏的腋间。随后歹徒抛下抢来的手机,穿过数十个围观者扬长而去。晚上小苏洗澡时才发现身上流血了,穿着的三层衣服被利器割穿。小苏的爷爷急忙把孙女送往医院,伤口足足缝了六针。记者当日赶到事发现场时,几位目睹过当时情景的商贩气愤地告诉记者,那么多人在一旁看着,却无一人愿意上前助见义勇为的小姑娘一把。一名摩的司机则称赞小苏:“好样的!”几个现场目击者告诉记者,事发后那位老太太拿回被抢的手机,仅说了一声“谢谢”后就不见了人影,实在让人感到气愤!   对于此事,广州市市教委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他们并不鼓励学生见义勇为的行为。因为特定群体中小学生一般是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能力还很差,见义勇为的后果很可能是以付出生命为代价。但不提倡不等于反对,他们通常在全社会范围内提倡见义勇为的精神,就足够了,使未成年人认同见义勇为是高尚的行为就可以了。   观点碰撞:面对歹徒,我们该怎么做   事件发生后,广州市第59中学立刻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找有关部门就小苏的人身保险进行赔付商讨。虽然小苏的义举使全校师生感到自豪和光荣,但学校的邓主任仍不无担忧地说:太危险了,幸亏小苏打倒歹徒,假如歹徒有同伙,假如歹徒那一刀划深了或者划在要害部位,假如……怎么办?第59中初二(12)班的班主任罗老师及时组织了学生开展了一场讨论,主题是“当面对歹徒,我们该怎么做?”   对于小苏的“见义勇为”,有的同学表示赞赏,称她是“小英雄”,也有的认为她太笨,这样做是“鸡蛋碰石头”!学生家长和教育界对此也有激烈反应。   正方:“善于勇为”是进步   李女士(学生家长):学会生存、自我保护应该是学校进行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令人担忧的是,这也是学校教育的一个空缺。成长中的孩子,我们更应该教会他们如何明辨是非,如何正确解决问题,如何用智慧去应对不可预测的可能。从“敢于牺牲”到“善于勇为”应该是我们教育的一个进步。   刘先生、方女士(学生家长):对一个从小没有受过见义勇为教育、甚至连见义勇为这个词都没听说过的孩子来说,我们指望他成人之后去见义勇为也是不现实的。如果看见坏人坏事,孩子们都退却了,我们不知道,若干年后,这个世界会是什么样子。别丢了“见义勇为”,因为我们谁也不希望这世界变得漠然,社会需呼唤见义勇为,此举有助于弘扬社会风气。   反方:鸡蛋不要碰石头   王先生(天河区某中学教导主任):现在提倡中小学生实行赖宁式“见义勇为”行动已经不现实了。在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还不具备与违法犯罪分子或突发事件、自然灾害作直接面对面抗衡的能力,而见义勇为的后果很可能是徒劳的甚至付出生命。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体现了尊重生命这一主题,鼓动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与法律明显相悖。   张先生(学生家长):我从来不主张“少年英雄”壮举,比如让一个七八岁的小孩子去扑火,火没扑灭多少,自己被火烧死了。未成年人的模仿性强,而“榜样的力量又是无穷的”,如果这类先进典型的英勇事迹在学校中广为流传,并使得更多的未成年人都来“前赴后继”的话,将会造成许多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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