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政策解答演示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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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婚育情况证明   职工 根据《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人事档案关系存放在工作单位的职工,由工作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人事部门负责出具。人事档案关系系个人存放在市、区县等人才交流中心的职工,由存档部门为其出具生育子女情况证明。 研究生 京区学生在学期间或毕业时需要办理婚育状况证明的,持相关证明材料,经档案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核实盖章后,到档案所在研究所计生办办理;如婚育状况证明等材料确实需要国科大计生办盖章的,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婚育状况证明》(一式两份),经档案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计生办核实并签字盖章,国科大学生处审核签字后,到国科大计生办办理。 * (七)京区在学学生生育规定 在学学生应集中精力完成学业,慎重考虑结婚、生育问题,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晚婚晚育。 在学期间已婚女学生生育子女的,应在怀孕、生育期间办理休学手续。需要在国科大京区学生集体户口所在地办理《生育服务证》的,或者需出具办理生育服务证用途的婚育状况证明的,由本人在怀孕三个月内提出申请报告,填写《中国科学院大学学生婚育状况证明》(一式两份),持学生证、结婚证、休学审批单、配偶婚育状况证明等材料,经档案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和计生办核实并签字盖章、国科大学生处审核签字后,到国科大计生办办理生育相关手续。 在学期间已婚男学生需要办理生育服务证盖章手续的,需持结婚证、学生证、配偶婚育状况证明等相关材料,经档案所在研究所学生管理部门核实盖章后,到档案所在研究所计生办办理生育相关手续。 在读学生生育费用自理,暂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孩子户口不能随母上集体户口,可随常住户口方在京或京外申报常住户口,也可暂在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常住户口,待父母毕业后再办理户口迁移。 * (八)博士后生育管理问题 因在站博士后人员户口为设站单位临时集体户口,根据《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关于北京地区博士后研究人员迁落户口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站女性博士后人员生育子女的,可在设站单位或街道计生管理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其生育的子女能否随母亲落户,由各设站单位结合实际情况并根据当地户籍管理规定研究办理。 在站男性博士后人员生育子女的,原则上应在配偶单位办理《生育服务证》,其子女只能随母亲落户。不能等同于随父入户。 在站女性博士后人员生育第一个子女休产假等应参照职工生育管理规定执行;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规定可以享受相关奖励。 * (九)违法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程序、子女入户问题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根据不同情节,对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按照北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至10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由女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征收,也可委托街道办事处征收。 问题:女方为北京市户口,其非婚生育的第一个子女可以上户口吗? 答:可以,但属于违反规定生育的子女。“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当事人,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 . 精选 * . 精选 . 精选 . 精选 . 精选 . 精选 . 精选 . 精选 . 精选 . 精选 . 精选 . 精选 . 精选 . 精选 * . 精选 . 精选 . 精选 . 精选 . 精选 . 精选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政策解答 中科院人口计生办 二○一三年四月 * 主 要 内 容 ◆晚婚、晚育规定 ◆女职工产假规定 ◆《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生育第一个子女办理程序 生育第二个子女办理程序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计划生育工作相关奖励政策 ◆办理婚育情况证明 ◆京区在学学生生育规定 ◆博士后生育问题 ◆生育子女入户,社会抚养费征收办理程序 留学人员生育问题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 (一)晚婚晚育 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初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3天)外,增加奖励假7天(含节假日)。 晚婚奖励假要求双方均为初婚,即第一次结婚。结婚是男女双方的一个行为。 晚育要求女方二十四周岁,男方无年龄要求。初育指男女双方生育第一个子女。 * (二)女职工产假规定 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同时《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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