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6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关于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公司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六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公司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公司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企业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八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企业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企业,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九条 企业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中心安全股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设备设施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条 企业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意见。
第十一条 企业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十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企业应当组织开展本公司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相关管理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十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制定本公司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公司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小组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企业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 所属企业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中心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九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