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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证明对象 第一节 证明对象概述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第三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第四节 行政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本章导学 证明对象是诉讼中需要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把握证明对象的概念、特征和确定证明对象的意义。 在不同的诉讼中有不同的证明对象,应当结合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各自的任务和特点来理解三大诉讼中证明对象的具体范围。 第一节 证明对象概述 一、证明对象的概念 证明对象,又称“待证事实”,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审理案件有重要意义的事实。 狭义的证明对象是指诉讼之外的实体性要件事实; 广义的证明对象除包括实体性要件事实外,还包括诉讼中的程序性要件事实以及非诉讼中的要件事实。 在不同的诉讼中,有不同内容的证明对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各自的诉讼证明对象,是由他们的具体诉讼任务所决定的,分别由各自所依据的法律规范所调整,既受实体法调整,也受程序法调整。 在同一诉讼领域中,每个案件的具体证明对象也有所不同。 二、证明对象的特征 证明对象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证明对象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 (二)证明对象是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 (三)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及诉讼的性质密切相关 (四)证明对象是需要证据证明的待证事实 三、研究证明对象的意义 (一)证明对象是诉讼证明的出发点和归宿 (二)有利于司法机关正确处理案件 (三)有利于当事人有针对性的进行证明 四、证明对象的范围 证明对象的确定受归责要件、证明主体和诉讼模式等因素的制约。 第一,证明对象的确定由实体法上的归责要件决定。 第二,证明主体不同,证明对象也不一样。 第三,证明对象范围的大小还与诉讼模式有关,在不同的诉讼模式下,证明对象的范围也各不相同 证明对象一般包括实体法事实、程序法事实和证据事实。 相关案例 【6—2】2005年10月21日,梁某利用杨某将周某骗到其住处,当周某进入房间,梁某、李某、王某三人用尼龙绳将杨某捆绑住,抢得人民币4025元,手机一部。2005年11月13日,三人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对四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经法院审理,梁某是本案的主犯,李某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 问:本案中,实体法事实是什么,程序法事实是什么? (一)实体法事实 实体法及实体法规定的行为构成要件事实,是证明对象中最主要的内容,是司法机关进行判决的依据和前提。 刑事诉讼中的实体事实 民事诉讼中的实体事实 行政诉讼中的实体事实 (二)程序法事实 关于程序法事实能否成为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在学理上存在有不同的看法。 1.肯定说 2.否定说 3.折中说 本教材认为程序法事实也是证明对象。 (三)证据事实 【6—3】2006年4月3日,被告人周某的次子因园田界址与王家发生斗殴,周某的长子又以骂猪影射王某,与王某发生口角、撕打。周某闻讯前往。这时王某的母亲沈某已被周某的长子用砖头砸倒在地,王某见状,拿起扁担上前与周某对打,被周某用木棒打中头部当即昏倒在地,口、鼻、耳流血。经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颅骨骨折,外伤性右侧面神经周围性瘫痪。 一审法院依据县医院的病情诊断书,认定周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述,二审法院进行司法法医学鉴定,结论为:“颅骨单纯性骨折。” 问:证据事实是什么?证据事实能够称为证明对象的范围? 证据事实,也就是证据本身所记载和反映的事实能否成为证明对象,也是一个学术界颇有争议的问题。对此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 1.肯定说。此说认为证据事实既是证明的手段,又是证明的对象。 2.否定说。该说认为证据事实不是证明的对象。 3.折中说。此说主张部分证据可以成为证明的对象。 对于证据事实是否应确定为证明对象存在着争议 本教材认为,证据事实应当既是证明手段,又是证明对象。 认定案件事实,首先就涉及到对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事实进行审查核实。 在诉讼证明的过程中证据事实具有证明对象和证明手段的双重性质。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一、被指控的犯罪的构成要件事实 【6—3】被告人胡某1998年1月15日至2006年9月18日,利用担任某单位会计兼出纳的职务便利,趁办公室无人之际,先后盗用同事的印章盖在自己保管的转账支票上,然后私开转账支票,多次从自己经管的账户上将公款人民币15万元转入自己开办的超市的账户上,用于个人挥霍和超市经营。 问:本案中的证明对象是什么? 刑法对每一种犯罪行为都规定了构成要件,被指控的罪名不同,犯罪构成要件也不同,因而证明对象也就各不相同。 刑法理论认为,犯罪行为一般由四个要件构成:犯罪客体、犯罪主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和犯罪的主观方面。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应着重围绕这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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