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汉琦教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提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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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9 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提纲) 一、民事诉讼的意义 * 与民事相关的诉讼(Zivilprozess, civil procedure) 1. 民事案件(Zivilsache, civil case) (1)平等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2)有关生活关系的纠纷 (3)法律方面的纠纷 2. 诉讼(Prozess, Procedure) (1)作为程序的诉讼(Verfahren:诉讼的事实层面) 提起诉讼|终局判决 | 需要程序安定——禁止任意诉讼(私法自治的后退) (2)诉讼的法律层面(把握程序的法律含义:对现象的法律评价以及分析) 1)诉讼法律关系说(Oskar Bülow提出) 2)诉讼法律状态说(James Goldschmidt提出) 二、民事诉讼制度的理念与诚实信用原则 1. 民事诉讼的理念 (1)公平 (2)适正(正确;没有误判) (3)迅速 (4)经济 2. 诚实信用原则(Grundsatz von Treu und Glauben) (1)含义 (2)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适用 1)法院、当事人以及相关人之间的适用 2)当事人相互间的适用 (3)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后果 三、诉的提起 1. 提起诉讼的方式 (1)提交诉状 (2)口头起诉 (3)视为提起诉讼 *** 最近电子诉讼普遍化的趋势 2. 提交诉状后的程序 裁判长审查诉状(第254条) ↓ 诉状副本送达(第255条) ↓ 提交答辩状(第256条 ) ↓ 开庭日的指定(第258条) 四、诉讼上的请求(诉讼标的、诉讼的客体) 1. 含义 * 作为民事诉讼中审判对象的基本单位 * 特定的必要性以及功能 * 诉讼标的之争 2. 诉讼标的理论 (1)旧实体法说(旧诉讼标的理论) * 原告通过起诉主张的实体法上的权利就是诉讼标的 * 韩国判例的态度,以前的通说 * 旧诉讼标的理论的长处与短处 (2)诉讼法说(新诉讼标的理论) 1)一元说 仅通过申请(Antrag,请求主旨:提起诉讼要达成的目的)确定诉讼标的 2)二元说 以申请(Antrag)和事实关系(Sachverhalt)为标准确定诉讼标的 *新理论的长处与短处 3)新实体法说 * 将修正意义上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作为诉讼标的。 * 还不够稳定,处于形成过程中的学说 五、提起诉讼的效果 1. 实体法上的效果 2. 诉讼法上的效果??诉讼系属的效果??禁止重复起诉 3. 禁止重复起诉(第259条 禁止重复起诉) (1)含义 (2)重复起诉的要件 1)当事人相同 * 即使前后两诉的当事人不同,受前诉判决效力约束的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也是同一诉讼 债权人代位诉讼与重复诉讼 与债权人代位诉讼相关存在以下问题: 甲(债权人) 乙(债务人) 丙(第三债务人) = 1 \* GB3 ① 代位诉讼中债务人提起诉讼 = 2 \* GB3 ② 债务人对第三债务人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 = 3 \* GB3 ③ 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的过程中,其他债权人再次提起代位诉讼 2)请求(诉讼标的)相同 ┏ 旧理论--请求原因不同,诉讼标的不同——缩小了重复起诉的范围 └ 新理论--请求主旨(诉讼目的)不同,诉讼标的不同——同一诉讼标的的范围扩大 = 1 \* GB3 ① 抵消抗辩与重复起诉 1000万元 例)甲?乙(1000万的抵消抗辩) = 2 \* GB3 ② 部分请求与重复起诉 = 3 \* GB3 ③ 对同一债权的确认请求与履行请求 3)前诉系属中提起后诉 * 不管前后诉的法院是否相同 * 到后诉辩论终结时为止,前诉被驳回或者撤诉的情况下不会发生重复起诉的问题 (3)效果 * 是消极的诉讼要件,也是职权调查事项,有瑕疵时,因不合法被驳回 六、处分权主义(Dispositionsmaxime) 1. 含义 ┏ 程序的开始(wenn) ━┓ ┠ 审判的对象、范围的确定(soweit)┣─交给当事人确定(第203条) ┗ 程序的终结(solange) ━┛ 2. 程序的开始 * 不告不理(Wo kein Kl?ger, ist kein Richter) 3. 审判的对象以及裁判范围的确定 (1)审判的对象 例)基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案件中,能否以债务不履行为由进行裁判? ┏ 旧理论——不可 * ┃ ┗ 新理论——可以 (2)审判的范围 * 不能突破原告请求的上限进行裁判 ┏ 积极损害 ━┓ *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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