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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提纲)
一、民事诉讼的意义
* 与民事相关的诉讼(Zivilprozess, civil procedure)
1. 民事案件(Zivilsache, civil case)
(1)平等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2)有关生活关系的纠纷
(3)法律方面的纠纷
2. 诉讼(Prozess, Procedure)
(1)作为程序的诉讼(Verfahren:诉讼的事实层面)
提起诉讼|终局判决
|
需要程序安定——禁止任意诉讼(私法自治的后退)
(2)诉讼的法律层面(把握程序的法律含义:对现象的法律评价以及分析)
1)诉讼法律关系说(Oskar Bülow提出)
2)诉讼法律状态说(James Goldschmidt提出)
二、民事诉讼制度的理念与诚实信用原则
1. 民事诉讼的理念
(1)公平
(2)适正(正确;没有误判)
(3)迅速
(4)经济
2. 诚实信用原则(Grundsatz von Treu und Glauben)
(1)含义
(2)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适用
1)法院、当事人以及相关人之间的适用
2)当事人相互间的适用
(3)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后果
三、诉的提起
1. 提起诉讼的方式
(1)提交诉状
(2)口头起诉
(3)视为提起诉讼
*** 最近电子诉讼普遍化的趋势
2. 提交诉状后的程序
裁判长审查诉状(第254条)
↓
诉状副本送达(第255条)
↓
提交答辩状(第256条 )
↓
开庭日的指定(第258条)
四、诉讼上的请求(诉讼标的、诉讼的客体)
1. 含义
* 作为民事诉讼中审判对象的基本单位
* 特定的必要性以及功能
* 诉讼标的之争
2. 诉讼标的理论
(1)旧实体法说(旧诉讼标的理论)
* 原告通过起诉主张的实体法上的权利就是诉讼标的
* 韩国判例的态度,以前的通说
* 旧诉讼标的理论的长处与短处
(2)诉讼法说(新诉讼标的理论)
1)一元说
仅通过申请(Antrag,请求主旨:提起诉讼要达成的目的)确定诉讼标的
2)二元说
以申请(Antrag)和事实关系(Sachverhalt)为标准确定诉讼标的
*新理论的长处与短处
3)新实体法说
* 将修正意义上的实体法上的权利主张作为诉讼标的。
* 还不够稳定,处于形成过程中的学说
五、提起诉讼的效果
1. 实体法上的效果
2. 诉讼法上的效果??诉讼系属的效果??禁止重复起诉
3. 禁止重复起诉(第259条 禁止重复起诉)
(1)含义
(2)重复起诉的要件
1)当事人相同
* 即使前后两诉的当事人不同,受前诉判决效力约束的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也是同一诉讼
债权人代位诉讼与重复诉讼
与债权人代位诉讼相关存在以下问题:
甲(债权人) 乙(债务人)
丙(第三债务人)
= 1 \* GB3 ① 代位诉讼中债务人提起诉讼
= 2 \* GB3 ② 债务人对第三债务人提起诉讼的过程中,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
= 3 \* GB3 ③ 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的过程中,其他债权人再次提起代位诉讼
2)请求(诉讼标的)相同
┏ 旧理论--请求原因不同,诉讼标的不同——缩小了重复起诉的范围
└ 新理论--请求主旨(诉讼目的)不同,诉讼标的不同——同一诉讼标的的范围扩大
= 1 \* GB3 ① 抵消抗辩与重复起诉
1000万元
例)甲?乙(1000万的抵消抗辩)
= 2 \* GB3 ② 部分请求与重复起诉
= 3 \* GB3 ③ 对同一债权的确认请求与履行请求
3)前诉系属中提起后诉
* 不管前后诉的法院是否相同
* 到后诉辩论终结时为止,前诉被驳回或者撤诉的情况下不会发生重复起诉的问题
(3)效果
* 是消极的诉讼要件,也是职权调查事项,有瑕疵时,因不合法被驳回
六、处分权主义(Dispositionsmaxime)
1. 含义
┏ 程序的开始(wenn) ━┓
┠ 审判的对象、范围的确定(soweit)┣─交给当事人确定(第203条)
┗ 程序的终结(solange) ━┛
2. 程序的开始
* 不告不理(Wo kein Kl?ger, ist kein Richter)
3. 审判的对象以及裁判范围的确定
(1)审判的对象
例)基于侵权行为而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案件中,能否以债务不履行为由进行裁判?
┏ 旧理论——不可
* ┃
┗ 新理论——可以
(2)审判的范围
* 不能突破原告请求的上限进行裁判
┏ 积极损害 ━┓
*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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