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法学(通识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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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 1、离婚时补偿请求权的立法理念 (1)遵循民法公平原则 (2)法律尊重家务劳动价值的要求 (3)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需要 2、补偿请求权的要件 (1)夫妻必须有婚后所得财产归夫妻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 (2)必须尽了较多的家庭义务。 (3)经济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离婚时行使。 五、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 (一)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与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的区别: (1)条件不同。分别财产、不限 (2)性质不同。补偿、救助 2、经济帮助请求权的立法理念 以一方在离婚时存在生活困难为前提。 经济帮助不是夫妻之间互相扶养义务的继续和延伸,而是离婚的效力。 目的在于填补婚姻关系存续中扶养请求权之丧失,其因离婚而无自立生活能力的一方可以向他方请求资助,以维持离婚后的生活。 (二)离婚经济帮助请求权应当具备的条件 l、须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 2、须义务方有负担能力 3、须离婚时已发生经济困难 4、须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 第三节 离婚损害赔偿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因离婚而受到损害的,得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要求赔偿。 2.离婚损害赔偿的特征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一般侵权赔偿请求权相比较,其特征: 1、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是夫妻。 2、损害行为须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 3、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须是直接导致离婚。 4、请求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一方须有法定的过错。  2、另一方须无过错  3、一方的法定过错行为导致了离婚,从而给无过错方造成了现实的、客观的损害。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 权利主体:无过错的配偶一方 责任主体:有过错的配偶一方 (三)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1、物质损害赔偿。(以支付赔偿金方式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2003.1.26日公布,2004.5.1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精神损害赔偿。(过错方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精神抚慰金) (四)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 1、人民法院负告知义务——书面告知 2、无过错一方作为离婚原告的行使方式和期限。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3、无过错一方作为离婚被告的行使方式和期限。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4、登记离婚后无过错方向人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的处理。 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第27条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协议离婚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三、离婚损害赔偿与照顾无过错一方原则的适用 应分别适用不同的过错情形,在同一离婚案件中不能同时并用。 即有离婚损害赔偿法定过错的,离婚时,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没有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过错,只有其他一般过错的,适用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第四节 离婚在亲子关系上的效力 一、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 (一)离婚后的自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 (二)离婚后的拟制血亲父母子女关系 1、离婚后的养父母子女关系 2、离婚后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二、离婚后子女随何方生活的确定 监护权行使原则: 1、采单方行使原则 2、采双方行使原则 3、采单方行使原则和双方行使原则 (一)哺乳期内子女随母方生活为原则 哺乳期为2年,随母生活。特殊情形下随父: 1.? 哺乳的母亲患传染病或其他不宜共同生活疾病; 2.? 母亲有扶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 4.? 双方协商由父亲直接抚养。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 l、判决父或母随子女生活应优先考虑的法定情形。 (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环境对子女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平生疾病的,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条件相当,子女随祖(外)父母生活多年,予以考虑。 2、考虑子女意见确定 3、协议子女轮流随父母生活 三、离婚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 (一)探望权的概念及特征 又称探视权或父母与子女的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随子女生活的一方享有对子女进行探视、看望和交往的权利。 1、探望权是夫妻离婚后才产生的人身权 2、探望权只由不随子女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 3、探望权行使的义务主体是随子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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