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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政发〔2013〕13号
关于印发《广东医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教辅单位、研究所,附属医院:
《广东医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经2013年1月22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贯彻执行。
广东医学院
二○一三年一月三十日
广东医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我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国家学位教育新的形势和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二章 申请人资格
第三条 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第四条 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全部必修课程考试成绩合格,修满规定学分,其中攻读科学学位的硕士研究生要求修满28学分,攻读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要求修满22学分。
第五条 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第六条 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独立担负临床医疗或高等教育等专业技术工作的能力;非临床医学学位研究生授课学时不少于30学时(含实验课);申请科学学位的临床研究生原则上应有一年的临床实习经历并通过临床技能考核,入学前已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者可依情况适当缩短临床实习时间,但仍须通过临床技能考核。
第七条 能比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应用外语撰写科研论文的能力。
第八条 科学学位研究生在校期间须以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与学位课题相关的论文(要求以广东医学院为第一单位),方可申请学位。本条例自2013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九条 申请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研究生必须按《广东医学院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规定完成全部临床培训计划并通过临床能力考核。
第十条 学位论文有一定的新见解,导师认为申请者的学位论文质量符合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可以提交学位论文评阅和答辩。
第十一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研究生,必修课程的平均成绩须在85分以上(含85分),而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临床技能经考核达到低年资主治医师水平,并发表(含已录用)与其硕士学位论文相关的SCI论文(论著)总计影响因子达到2分或以上;
(二)科学学位研究生发表(含已录用)与其硕士学位论文相关的SCI论文(论著)总计影响因子达到4分或以上;
(三)非医学类专业研究生须在本领域内核心期刊及以上级别杂志发表研究论文3篇。以上论文均要求申请者为第一作者和广东医学院为第一单位。
第三章 申请期限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定期在6月下旬进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如有需求,可在同年11月~12月中旬增加1次。
第十三条 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必须至少在每年学校授予学位之前2个月向研究生学院提出申请,并至少在学校授予学位之前15天完成论文答辩工作。
第十四条 要求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经导师同意,研究生学院审批。
第十五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时间为每年10月至11月之间。
第四章 申请硕士学位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六条 应届硕士毕业生应提交的材料
(一)硕士学位申请书2份;
(二) 1篇在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与学位课题相关的论文原件。论文要求:广东医学院为第一单位,申请者为第一作者的综述或研究论文;
(三)开题报告2份;
(四)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3位专家评阅书各2份);
(五)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记录与决议书2份;
(六)广东医学院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投票表;
(七)毕业研究生登记表2份;
(八)研究生学籍表;
(九)专业和专业英语考试成绩(试卷由招生学科负责保存);
(十)学位论文6本(4本交研究生学院,2本交图书馆;参加匿名双盲评审者另交3本)及电子版1份;
(十一)课题原始实验记录本(研究生学院审查,招生学科保存);
(十二)非临床研究生和申请科学学位的临床研究生分别提供授课学时和临床实习经历的证明材料(招生学科签章);
(十三)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手册(仅限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十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提交的材料
(一)硕士学位申请书2份;
(二)全国外语统考合格证书与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三)学士学位证书及最后学历证明;
(四)一篇在正式学术期刊上发表的与学位课题相关的论文原件(第一作者,综述或论著);
(五)广东医学院授予同等学力硕士人员登记表(一式二份);
(六)广东医学院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报名审查表(一式二份);
(七)广东医学院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单位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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