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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非公立医疗机构协会
团体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公立医疗行业团体标准科学化、规范
化管理,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和行业行为规范,保障医疗
质量安全,激发行业创新活力,提升行业市场竞争力,促进
团体标准实施,依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
发〔2015〕13 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
和发展团体标准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 号)的
规定,按照国家团体 GB/T20004.1-2016 的标准《团体标准化
第一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结合非公立医疗行业的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非公立医疗
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行业自律管理需求,组织各
分支机构、会员单位和有关专家自主制定、自由选择、自愿
采用并发布的非公立医疗行业涉及人体健康和医疗管理与
服务等事项的各类规范性、统一性技术规定(包括指南和规
范)。
第三条 团体标准制定的范围必须是没有国家卫生标准、
卫生行业标准和地方卫生标准的情况下,制定的非公立医疗
行业团体标准,不得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积极响
应医疗卫生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填补现有行业标准的空白,
鼓励制定的团体标准严于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行业标准,引
领非公立医疗行业的规范发展,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能力的
市场核心竞争力。有关团体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
得重复。
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协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
各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
第五条 团体标准化工作包括:
(一)编制中长期非公立医疗行业团体标准规划和年度
计划;
(二)团体标准制定、修订、解释;
(三)团体标准宣贯、实施和复审;
(四)团体标准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团体标准规划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背景,指导思想;
(二)主要目标、任务和重点领域等;
(三)保障措施。
第七条 年度计划制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团体标准名称、类别、性质;
(二)制定、修订进度;
(三)主要起草单位;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八条 团体标准包括下列内容:
(一)内分泌糖尿病、肾脏病透析、消化病、胆石病、
眼科、皮肤病、麻醉、心血管疾病、放射、医院管理、肿瘤、
儿科、疼痛、妇产科、整形与美容、神经外科、耳鼻喉科、
骨科、男科、生物技术与细胞应用、损伤与修复、血液病、
口腔、临床营养、肛肠、超声等临床卫生技术要求。
(二)医院管理与建设、医院信用与能力评价、继续医
学教育、慢性病、物联网医疗、健康管理与健康保险、临床
工程、基层医疗管理、健康产业、投融资机构、互联网医疗
等卫生技术和信息化技术要求。
第九条 团体标准制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
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市场主导。
团体标准由市场主体自主制定,根据
市场实际需求和行业发展需求开展工作,发挥市场竞争机制
的优胜劣汰作用。
(三)创新驱动。
鼓励协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会员
单位、有关社会组织及专家吸纳先进科技创新成果,管理经
验,申报团体标准项目,推动行业标准化、市场化、产业化
发展。
(四)协调推进。
统筹协调非公立医疗机构及相关产业
团体形成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协同发展的新型标准格局,
推进行业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
(五)公平透明。
坚持开放、公平、透明、协商一致,
广泛吸纳行业组织、机构、专家和其他相关方的意见,共同
参与科学决策。
第十条 协会设立协会团体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
称协会团标委),负责非公立医疗行业的团体标准规划、年
度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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