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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整理背诵部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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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整理(必背) 民法:形式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民法”“民法典”或“民法通则命名的法律。而实质民法,则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的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性质:(一)、民法为私法。人们区分公法、私法的主要标准有三条:(1)利益标准。(2)社会关系性质标准。(3)主体标准。为了满足市场经济对平等、自由的要求,我们则必须重新确认民法的私法性质。 (二)、民法为权利法。民法的权利性质集中体现在以下方面:1、民法是一部权利宣言书。2、民法是一个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3、在处理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关系上,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民法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法律形式。民法伴随商品经济的产生而产生,伴随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对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发挥着以下的作用:1、民法的权利神圣、意思自治、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等项原则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规范市场活动的基本法律准则。2、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包括对自然人、合伙组织和法人的法律规范,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基本法律制度。3、民法的物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主体支配其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4、民法的合同制度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制度。5、民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和债的担保制度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基本法律制度。 4、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民事诉讼法: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就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实体法是针对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关系或具体事项而为实体规定的法律。实体法对现实社会生活关系的调整和控制起到主要作用,又称主法。程序法为规定执行程序,并调整执法过程中涉讼主体间相互关系的法律。程序法是为执行实体法服务的,是辅助和保证实体法之贯彻执行的,因此,又称为辅法。 (二)民法与行政法:民法与行政法都属于调整型实体法,但它们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范围则不相同。民法调整以平等为特征的民事社会生活关系;行政法则调整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国家行政管理关系。由被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性质所决定,民法与行政法在调整方法上也不相同。民法确认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充分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而行政法则强调国家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要求被管理者服从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 (三)民法与商法:在民商分立体制下,民法与商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民法与商法虽然都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但各有其侧重。民法不分商人与非商人,通过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的一般规定和对物权、债权的法律规定,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一般法律前提和对商品经济关系进行一般的法律调整;商法则从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出发,通过对商个人、商法人和商合伙及其营业活动的规范,从商人的营业角度(即商品生产经营角度)对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2)商法由其商人法的历史沿革所决定,只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不调整其他民事关系;而民法由其市民法的历史沿革所决定,除调整商品经济外,还调整一些其他民事关系。 (四)民法与劳动法:劳动法是调整以联合劳动为基础的劳动关系的法律。劳动法与民法在调整对象上和调整方法上存在较大的区别:(1)在调整对象上,劳动者与劳动组织在许多劳动关系中实际上处于很不平等的地位。这种不平等源于以下三个原因:1、劳动分工使一部分人在联合劳动中处于指挥者和管理者地地位;2、劳动力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与劳动者的人身密切联系,对劳动力的支配直接表现为对人的支配;3、劳动者与劳动组织实力悬殊。 (2)在调整方法上,劳动法与劳动关系的性质相适应,也与民法的调整方法存在差别,表现在:1、劳动法为维系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确认劳动者与劳动组织在劳动生产过程中ing的不平等地位,强调劳动纪律,确认劳动组织对违纪职工的纪律处分权。2、劳动法考虑到劳动者与劳动组织实力不对等,劳动组织对劳动者天然处于优越地位的实际情况,贯彻着保护弱小一方劳动者利益的基本原则。3、劳动法规范多为强行规范,与民法规范多为任意性规范也是不同的。 5、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体现市民社会和商品经济根本要求,贯穿民事立法、司法、守法始终,具有普遍适用效力和衡平作用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是指个人得依其自由的意思形成私法上之权利义务关系。 3、私权神圣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平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6、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事关系)的结果。当民事关系因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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