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限制与保护.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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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法律限制与保护 隐私权在美国等国家中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被加以严格保护,然而在我国,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对于隐私权及其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理论研究并不多,且大部分观点都片面强调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问题,本文试对当前学术界有关公众人物隐私权问题的相关研究成果加以总结,以便对进一步深化上述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概述 从隐私及隐私权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名词产生以来,对隐私和隐私权概念的定义历来存在争议,迄今尚无统一的定论。但是从隐私权保护与限制的角度出发,必须要给隐私和隐私权下一个严谨科学的定义,以界定其内涵和外延。 (一)隐私的概念 关于“隐私”一词的概念,其最初来源于拉丁文“Privacy”,解释为“独处或不受干扰的状况、不受干扰或不受公众注目的自由、私人权利、个人自由”等,《现代汉语词典》中,隐私就是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1506页。我国法学界曾一度将隐私等同与阴私,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页。显然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阴私主要指男女性关系方面的秘密以及有关人体的秘密,应当包括在隐私之中。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第682页。多年来,学界对隐私的涵义一直有着不同的理解:有的学者认为,“隐私就是隐秘而不准公开的意思”; 谢妹,伍晶晶:《完善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思考[l]》。财经问题研究,2003,11:94一96。而有的学者认为,“隐私就是私生活,相对于公共生活而言,是指与公共无关的纯属个人的私人事务”。 王喜迎:公众人物隐私权案例评析【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7,9(2):93一95。前者着眼于隐私的隐秘状态来界定隐私的概念,突出隐私的“隐”字;而后者着眼于隐私的范围及其与社会公共生活的划分,突出隐私的“私”字。更有学者认为,“隐私”概念是“隐”与“私”两大要件的结合:“隐”是指私人生活或私人信息所不愿为他人知道,不愿向社会公开;“私” 《现代汉语词典》(修订本),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1506页。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第100页。 杨立新:《人身权法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第682页。 谢妹,伍晶晶:《完善我国隐私权民法保护的思考[l]》。财经问题研究,2003,11:94一96。 王喜迎:公众人物隐私权案例评析【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7,9(2):93一95。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2005年,第560一561页。 (二)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 The Right To Privacy)的概念和理论是由美国学者最早提出来的,1890年美国学者不兰戴斯和沃伦在《哈佛法学评论》第四期发表《论隐私权》一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的概念,在该文中作者认为,经过文明洗礼的社会每一个人均应享有“不受他人干涉搅扰的权利。”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和1966年的《公民权利和 政治 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也做了保护公民隐私权的有关规定。到1974年,美国通过的《隐私权法》第二条规定:“隐私权是受合众国保护的基本人权。” 隐私权的概念,在学理上一直存在争论,目前主要分为以下五种观点: 1、独处权说,即隐私权是一种保留独处不受干扰的权利,沃伦和布兰代斯最初论述隐私权时,就是采用了该学说; 2、秘密关系自治说,即隐私权是法律赋予个人的一种是否允许他人对私人事务知晓或干涉的选择权,其旨在保障私密关系不受侵害; 3、私生活自由说,即隐私权是个人支配其私人生活的一种自由; 4、信息秘密说,即隐私权是对个人信息免受他人披露、公开传播的权利; 5、一般人格权说,基于隐私的高度抽象性和概括性而将其视为一般人格权。 王利明: 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64一567页。 笔者认为,以上关于隐私的五种不同定义从各个角度揭示了隐私权的某种特征。其中,除了“一般人格权说” 学者王利明认为,一般人格权说说过于抽象,且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隐私权大都属于具体人格权,我国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学理通说认为隐私权属于具体人格权。参见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67页。以外,尽管其余四种定义对隐私权的具体内涵不尽相同,但其均体现了隐私权是个人拥有的人格权之下的对私人信息、私人事务和私人领域进行自主控制和自主支配的一种自治性自由权。 学者王利明认为,一般人格权说说过于抽象,且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隐私权大都属于具体人格权,我国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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