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刻理解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根本目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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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刻理解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根本目的 新农村建设最根本的是要生产发展,实现生活宽裕,也就是说,通过发展生产实现农民增收,生产如果不能让农民增收,生产就失去了发展的动力。要实现农民快速增收,农民就必须在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中分享到利润。然而,这只有在农民联合起来,成立专业合作社以及专业联合组织的条件下才能做到。 (一)通过联合在生产领域获取更多利润。在生产领域里,生产者的利润主要由两部份构成。一是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一家一户的分散经营很难实现品种种植的统一,也无法实现标准化生产,品种杂乱、质量不一,没有市场竞争力,只能是低价格出售,得不到多少利润,甚至亏本。农民联合成立的合作经济组织在生产中实行统一的生产技术规程和标准化生产,使产品产量和质量得到提高,保证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了市场竞争力,得到了超额利润。二是生产资料的价格高低。在农产品价格一定的条件下,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的高低决定了生产者获得利润的多少。一家一户采购规模小,数量少,没有与商家谈判的地位,价格上只能是卖方说了算;成立合作经济组织后,在生产中实行生产资料统一购买,采购规模大、数量多,通过从厂家直接购买,就可以或得更多的价格优惠,从而降低生产成本,获得更多利润。 (二)通过联合在加工领域获取更多利润。目前在农产品加工环节的利润都被一些龙头企业或其他一些私人企业获取,农民很少或者说没有分享到这个环节的利润,因为大多数还不富裕的农民还没有形成资本的原始积累,加之一家一户各自为战,没有资金、没有技术、没有人材、信息不灵等,根本就没有能力搞产品加工。通过组织起来,实行产品和劳务联合,一方面通过大家集资入股等方式,上一些产品整理、简单包装或初级加工的项目,实现产品增值。同时,也可以通过组织起来后的产品资源优势,招商引资,合作建厂,以分享到加工环节的利润。另一方面,通过组织起来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农产品价格联盟,迫使现有龙头企业在利润总额中拿出一部份,返还给为企业提供原料的农民。 (三)通过联合在销售领域获取更多利润。销售直接面对的是市场,市场所具有的魔力是难以想象的,人们通常把这种市场魔力称之为市场规律或价值规律,其特点是价格围绕价值上下波动,受市场供求影响,当供大于求时价格低于价值;当供小于求时价格高于价值。创造一个市场供求缺口,最大限度地使产品价格超越价值,获得更多利润,是合作社追求的理想目标。然而,这在一家一户各自为战农民来讲,只能是个梦想。《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出台与实行,又使这个梦想的实现成为可能。五常市丰粟有机水稻种植合作社采取统一的有机种植技术种植水稻,通过注册商标、有机产品质量认证、参加农产品博览会和新闻媒体的广告效应等一系列市场开发,使每公斤大米卖到10多元,农民社员除享受到每斤水稻1.4元的保底价收入外,还享受到一定的大米销售返利。为此一项,社员人均增加收入3000多元。 二、深入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基本精神,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引导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既立足于中国国情,又借鉴了国际合作社运动的基本原则,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三次审议,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一)概念界定。 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作了界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内容是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这个定义,考虑了近年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发展的现实情况,强调以农产品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为纽带,同时借鉴了国际上关于合作社定义和基本原则的论述。 国际上通行的合作社的定义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和开放的社员原则;社员的民主管理原则;社员的经济参与原则;自治、自立的原则;教育、培训和信息的原则等。 社员的角色:使用者――卖出产品、惠顾者――分得红利、控制者――民主权利(一人一票制、异议、退出)、所有者――股份、出资。   法律一审稿的名称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在草案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本法的调整对象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而不适用于只为成员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农业生产技术协会等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为了使名称与其调整范围一致,将名称修改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因此,本法只调整从事经营活动的实体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即农民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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