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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教学课件作者杨毅第二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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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其他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是指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付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异地订有经济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关劳务款项的结算。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该结算办法的最大特点是其适用范围受到严格的限制:托收是指销货单位(即收款单位)委托其开户银行收取款项的行为。办理托收时,必须具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经济合同,并在合同上注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和遵守“发货结算” 的原则。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六节 其他结算方式 所谓“发货结算”,是指收款方按照合同发货,并取得货物发运证明后,方可向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 托收金额的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的起点为1000元。 承付是指购货单位(即付款单位) 在承付期限内,向银行承认付款的行为。承付方式有两种,即验单承付和验货承付。验单承付是指付款方接到其开户银行转来的承付通知和相关凭证,并与合同核对相符后,就必须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验单承付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遇假日顺延。 验货承付是指付款单位除了验单外,还要等商品全部运达并验收入库后才承付货款的结算方式。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六节 其他结算方式 验货承付的承付期为10天,从承运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遇假日顺延。 付款方若在验单或验货时发现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价格等与合同规定不符,可在承付期内提出全部或部分拒付的意见。拒付款项填写“拒绝承付理由书”,送交其开户银行审查并办理拒付手续。应注意,拒付货款的商品是对方所有,必须妥善为其保管。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开户银行提出异议,银行作默认承付处理,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将款项主动从付款方账户划转到收款方账户。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六节 其他结算方式 付款方在承付期满后,如果其银行账内没有足够的资金承付货款,其不足部分作延期付款处理。延期付款部分要按一定比例支付给收款方赔偿金。待付款方账内有款支付时,由付款方开户银行将欠款及赔偿金一并划转给收款人。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和账务处理方法,与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基本相同。 (二)托收承付的结算规定 托收承付凭证记载的事项有以下几点: (1)表明“托收承付”的字样; (2)确定的金额;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六节 其他结算方式 (3)付款人的名称和账号; (4)收款人的名称和账号; (5)付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 (6)收款人的开户银行名称; (7)托收附寄单证张数或册数; (8)合同名称、号码; (9)委托日期; (10)收款人签章。 欠缺以上记载事项之一的,银行不予受理。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四、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由出票银行签发的,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单位和个人在异地、同城或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卡片,为承兑行支付票款时作付出传票;第二联为银行汇票,与第三联解讫通知一并由汇款人自带,在兑付行兑付汇票后,此联做银行往来账付出传票;第三联解讫通知,在兑付后随报单寄签发行,由签发行作余款收入传票;第四联是多余款通知,在签发行后交汇款人。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二)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日期; (7)出票人签章。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三)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1)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标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提取现金。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单位不得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2)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为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银行汇票的付款地为代理付款人出票人所在地。 (3)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 第四节 票据结算方式 (4)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银行)不予受理。 (5)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 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6)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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