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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做出复验结论: 受理机构应当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技术复杂,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二)复验申请的费用 1、申请复验的报检人按规定缴纳复验费用 2、受理复验的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的复验结论认定属原检验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任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检疫机构负担。 公量的概念是什么 有些商品,如棉花、羊毛、生丝等有比较强的吸湿性,所含的水分受客观环境的影响较大,其重量也就很不稳定。为了准确计算这类商品的重量,国际上通常采用按公量计算,其计算方法是以商品的干净重(即烘去商品水分后的重量)加上国际公定回潮率与干净重的乘积所得出的重量,即为公量。 公量:指用科学方法抽去商品中的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得的重量。适用于价值较高而水分含量不稳定的商品。 其计算公式有下列两种:公量=商品干净量*(1+公定回潮率) 公量=商品净重 * (1+公定回潮率)/(实际回潮率) 四、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1.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定单);信用证、有关函电、发票、装箱单等有关单证; 2. 按照检验检疫的要求,提供其他相关特殊单证。 (二)《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 报检单位应加盖公章,并准确填写本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代码。所列各项必须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 任务四 报检的其他管理规定 一、更改、撤消和重新报检 二、进出特殊监管区货物的报检 三、鉴定业务的报检 四、出口免验商品的报检 五、复验 一、更改、撤消和重新报检 (一)更改 1、已报检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机构尚未实施检验检疫或虽已实施检验检疫但尚未出具证单的,由于某种原因需要更改报检信息的,可以向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更改。 2、检验检疫机构证单发出后,报检人需要更改、补充内容或重新签发的,应向原签证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按规定进行更改。 3、品名、数(重)量、包装、发货人、收货人等重要项目更改后与合同、信用证不符的,或者更改后与输入国法律法规规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 超过有效期的检验检疫证单,不予更改、补充或重发。 4、办理更改要提供的单据: (二)撤消 1、报检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后,因故需撤消报检的,可提出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后按规定办理撤销手续。 2、报检后30天内未联系检验检疫事宜的,作自动撤消报检处理 3、办理撤消应填写《更改申请单》,说明撤销理由,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重新报检: 1、重新报检的范围 (1)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限的; (2)变更输入国家或地区,并有不同检验检疫要求的; (3)改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 (4)已撤消报检的; (5)其他不符合更改条件,需要重新报检。 2、重新报检的要求 (1)按规定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或《入境货物报检单》,交附有关函电等证明单据; (2)交还原发证单,不能交还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登报声明作废的手续。 二、进出特殊监管区货物的报检 (一)保税区 1、报检范围: (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境货物 (2)法律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检验检疫的进出境货物 (3)运输工具和集装箱 (4)应实施检验检疫的包装物及铺垫材料 2、报检要求 保税区内出入境货物及其运输工具、集装箱的报检要求与一般的报检要求基本相同。 3、检验检疫规定 3.1保税区进出货物的检验检疫规定 3.1.1输入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的检验检疫 3.1.2输出保税区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的检验检疫 3.1.3经保税区转口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的检验检疫 3.1.4保税区内企业之间进行销售、转移的法定检验检疫对象,检验检疫机构免予实施检验检疫。 (二)出口加工区 1、报检范围 2、报检要求 3、检验检疫规定 3.1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应检物 3.2加工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应检物 (三)边境贸易 1、报检范围 2、报检程序 3、报检时应提供的单据 三、鉴定业务的报检 (一)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1、报检范围 价值鉴定的内容包括:品种、质量、数量、价值和损失的鉴定。 2、办理“具体检验鉴定”手续的程序 提出申请——受理报检——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放行——办理具体检验鉴定手续——鉴定《价值鉴定证书》 3、应提供的单据: (二)残损鉴定 1、鉴定范围 2、申报及鉴定要求 ⑴申报人 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他贸易关系人 . ⑵受理申报机构 ①法检 检验检疫机构; ②法检外 检验检疫机构或 经国家质检总局许可的检验机构。 ⑶申报时间 ⑷鉴定地点 ①卸货口岸 ②商品到达地 ⑸申请鉴残损要注意的事项: ①检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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